公路養護資金來源法理淺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摘要:公路法制建設全方位推進給公路養護帶來新的問題①,本文通過形式對比來探討公路養護資金來源問題,旨在分析公路養護資金各種來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公路養護資金來源中有一部分是向使用方徵收,收取及管理成本較高,公路法律體系在公平原則之上對公路養護費用收取進行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符合法理理論,結合推進法制公路使公路養護資金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關鍵詞:公路法;公路養護;資金;法理;公平
公路建設發展以高速度高要求的形態呈現,全國高速公路通車裡程7.5萬公里居世界第二位,“公共需求發生深刻變化,公路養護管理事業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1]養護質量標準、技術質量標準全面提高,養護所需投入人力物力大幅增長,解決這些問題與公路養護費用徵收密來源切相關。公路法律體系建設,要求公路養護費用來源合法化、公平化。
一、公路養護資金來源法理問題的提出
1.法學理論上公路養護資金來源存在的問題
公路養護資金收取是否遵從公平、平等原則是公路養護費用徵收中需要解釋的問題。公路是國家公益性設施,所有權歸屬國家,全民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對公路的使用權。公路使用帶來對公路原始良好狀態的破壞,享有使用權,公民須平等公路養護,誰使用誰付費,誰受益誰補償國家資產損耗。公路養護資金是用作公路養護的,佔用公路時間長、行駛里程長,應該多交費,費用多少按照車輛實際行駛里程計算,實際操作中存在車主負擔不公平。
2.社會主義法制制度下公路養護資金來源問題
費稅改革②討論顯示出現行公路養護資金徵收制度中存在不合理因素,法制公路建設有阻力。公路養護技術難度大,質量要求高,彌補養護資金的巨大缺口,主要依靠國家向銀行機構貸款及政府資金投入,另外向公路使用主體徵收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方式取得。“公路養路費總收入中用於公路養護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八十。”[2]國家及政府資本金投入屬國有資產的要利用,公民參與公路養護資金投入,國有資產用之於民。重點問題在於個體使用者徵收公路養護資金入養路費等補償性費用如何調整、改革,突出公平原則。
二、公路養護資金來源所依法理分析
公路養護資金作為維護公路良好執行狀態的保障性資金,它的來源是否合理合法直接關係到對養護資金使用的流暢性,及公路良好狀態的維護程度。
1.公路養護資金來源的理論依據
法制公路是法治國家公路建設的要求,費稅改革討論旨在解決舊行公路養護費用收取的不公現象。將費稅調節作用發揮達到平衡公路養護收支和不同使用群體的利益。[4]學者提出“公平發展”是從法理理論出發對公平性③作目的性概括。養路費在公路養護資金來源中佔據重要位置,交通主管部門對養路費統一徵收,統一使用支付,沒有因《公路法》的修改停止徵收。基於對公路使用權利的行使,使用者向國家繳納養護費用作為對公共財產使用的補償是必要的,應指出公路養路費徵收收取以強制性要求公路使用者定期上繳,沒有層次上區分不同地區、不同使用量的繳納數額差別,難以達到法理上公平性。
2.公路養護資金來源的制度依據
公路法制要求強有力的法律制度做後盾,《公路法》為其提供實體性支援,交通主管部門依公路法行使收取公路養護資金。國務院頒發《公路管理條例》,明確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養護費用收取權力。比較《公路法》的內容,《公路管理條例》相關內容應修改,或廢除。法律法規配套施行運用,公路養護資金徵收來源由國家提供強制力保障,制度層面上為公路養護資金的徵收順利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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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養護資金來源法理問題的提出
1.法學理論上公路養護資金來源存在的問題
公路養護資金收取是否遵從公平、平等原則是公路養護費用徵收中需要解釋的問題。公路是國家公益性設施,所有權歸屬國家,全民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對公路的使用權。公路使用帶來對公路原始良好狀態的破壞,享有使用權,公民須平等公路養護,誰使用誰付費,誰受益誰補償國家資產損耗。公路養護資金是用作公路養護的,佔用公路時間長、行駛里程長,應該多交費,費用多少按照車輛實際行駛里程計算,實際操作中存在車主負擔不公平。
費稅改革②討論顯示出現行公路養護資金徵收制度中存在不合理因素,法制公路建設有阻力。公路養護技術難度大,質量要求高,彌補養護資金的巨大缺口,主要依靠國家向銀行機構貸款及政府資金投入,另外向公路使用主體徵收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方式取得。“公路養路費總收入中用於公路養護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八十。”[2]國家及政府資本金投入屬國有資產的要利用,公民參與公路養護資金投入,國有資產用之於民。重點問題在於個體使用者徵收公路養護資金入養路費等補償性費用如何調整、改革,突出公平原則。
公路養護資金作為維護公路良好執行狀態的保障性資金,它的來源是否合理合法直接關係到對養護資金使用的流暢性,及公路良好狀態的維護程度。
1.公路養護資金來源的理論依據
法制公路是法治國家公路建設的要求,費稅改革討論旨在解決舊行公路養護費用收取的不公現象。將費稅調節作用發揮達到平衡公路養護收支和不同使用群體的利益。[4]學者提出“公平發展”是從法理理論出發對公平性③作目的性概括。養路費在公路養護資金來源中佔據重要位置,交通主管部門對養路費統一徵收,統一使用支付,沒有因《公路法》的修改停止徵收。基於對公路使用權利的行使,使用者向國家繳納養護費用作為對公共財產使用的補償是必要的,應指出公路養路費徵收收取以強制性要求公路使用者定期上繳,沒有層次上區分不同地區、不同使用量的繳納數額差別,難以達到法理上公平性。
2.公路養護資金來源的制度依據
公路法制要求強有力的法律制度做後盾,《公路法》為其提供實體性支援,交通主管部門依公路法行使收取公路養護資金。國務院頒發《公路管理條例》,明確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養護費用收取權力。比較《公路法》的內容,《公路管理條例》相關內容應修改,或廢除。法律法規配套施行運用,公路養護資金徵收來源由國家提供強制力保障,制度層面上為公路養護資金的徵收順利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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