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罪犯個別教育的論文
罪犯個別教育,作為監獄民警與罪犯溝通的一種方式,可以通過言語和非言語的手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罪犯教育芻議》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監獄普遍實行罪犯計分、以分減刑的改造手段,對一部分限制減刑的罪犯失去意義,對限制減刑部分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成為監獄管理一個急需解決新問題。為深刻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的方針,落實監獄工作科學化發展,必須要進一步強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關鍵詞】監獄;罪犯教育
教育是我們人類一種神聖的社會現象,因而教育也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我國監獄是國家刑罰的執行機關,我們也清楚地知道,監獄的是為了更好地去改造罪犯,使其在出獄後更好地融入到社會中。《監獄法》第三條就明確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從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監獄通過“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這樣的方式來履行好刑罰的執行的功能,完成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本性的任務。
一、罪犯教育的概念
罪犯教育改造作為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持續推進監獄全面建設戰略、維護監獄長治久安,更好地建設和諧社會的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罪犯教育指的是在監獄執行刑罰過程中,對罪犯所實施的為轉變罪犯其思想、行為惡習,通過教授其一定的文化知識和生活技能的各項活動的總稱。“當這種教育力充分顯露的時候,一方面使罪犯受到感染和觸動,進而在思想和靈魂深處產生鬥爭和選擇,並對原有的價值體系和思想觀念構成威脅和瓦解的態勢,且這種態勢將不斷持續和蔓延,隨著監獄人民警察教育改造的深入和強化,罪犯才能接受監獄人民警察積極的教育內容並內化為自己的價值體系。”
二、監獄罪犯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罪犯教育思想觀念落後,重監管輕教育
由於重視監管,在思想和實際工作中都輕視教育,監獄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罪犯改造要依據罪犯內在變化。罪犯教育必須強調內因,監管重視的是規範行為,是外在,這種表面化僅僅是使得服刑人員在行為上看上去守法了,而現實真正改造情況卻並非如此,在現實的情況中,監獄包括監獄警察對罪犯在監獄中出現的新問題,如心理變態、心理障礙等問題並沒有足夠的重視,只是強調監獄監管穩定的重要性,而沒有從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去解決這些迫切存在的罪犯內在問題,面對這些實際性的問題,應該關注罪犯的教育,監管的穩定也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罪犯存在的實際的內在問題。
二罪犯教育缺乏系統性
罪犯教育是一項龐雜而細緻的工作,對於罪犯的教育我們需要將其改造成為合格的守法公民。對於整個罪犯教育,我們還沒有形成一定的系統性的認識,只是從某些方面或者某幾個方面來談罪犯教育,這就缺乏系統性使得罪犯教育不能達到我們所預期的效果,只是單獨地強調各環節重要性,反而適得其反。例如,現在普遍採用的監獄管理、勞動改造、教育改造這些改造罪犯的方式,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從理論上來講,這三種方式應當是相互聯絡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但是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監獄往往是更加關注罪犯的勞動改造,為完成一定經濟指標,把勞動指標看做是考核服刑人員最重要的指標,忽視教育這一重要環節。監獄應該是按照系統科學的理論,全面綜合去安排監獄各項及各環節工作,使其不是脫節的,這是我們對於罪犯進行改造,最大限度去預防和減少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罪犯教育缺乏全方位、個性化
監獄教育內容、方式缺乏全方位以及個性化,不同的罪犯具體情況都是不一樣的,由於每個人都是不一樣的,每個罪犯之間本身就存在差異性,無論是知識水平、家庭環境及自身學習能力等等各方面,所以採取不用的教育方式和內容,發揮罪犯自覺接受教育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但目前實際情況,一般都是簡單地將所有服刑人員集合在一起,宣講統一而單調的內容,收效甚微。另一方面來說,對服刑人員的教育僅僅侷限在監獄期間的教育改造,不注重服刑人員迴歸社會以後的效果到底如何。從思想上認為服刑人員步入了社會,在我們看來罪犯就已經完全脫離了監獄,而實際上罪犯教育的實際效果是需要對服刑人員進行出獄後的回訪調查,在現實中缺乏這樣的認識,認識罪犯出獄就與監獄不存在關係了,缺乏全面的跟蹤調查的思想,所以整個罪犯教育的系統並不完善。
四罪犯教育缺乏資訊化
隨著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我們不能否認我們已經進入了網路時代,每天的生活離開網路資訊都會影響到我們的生活。然而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卻是我們忽略的群體,罪犯的教育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網路資訊化教育,罪犯出獄後就與現實社會脫節。尤其在邊遠不發達地區,監獄自身的資訊化裝置就缺乏,罪犯的資訊化教育就更是難上加難。在現實情況中看,監獄想要建立監獄資訊化的網站,現實的工作中缺乏計算機專業方面人員的管理,監獄網站內容陳舊未能及時地更新管理,所以收效甚微。另外一方面,監獄的服刑人員在文化程度上就有很大的差距,有些罪犯甚至都不知道什麼是網路,具體情況也千差萬別,罪犯的資訊化監獄難度較大。
三、關於改善罪犯教育的相關建議
一確立正確罪犯教育改造的觀念
對於罪犯的教育理念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經歷了從報應主義到預防主義和折中思想的變化。報應主義只是片面強調對罪犯懲罰作用,忽略對罪犯的教育矯正。隨著社會不斷地發展與進步,現代刑罰學認為國家對罪犯不應只是懲罰,還應通過刑罰來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棄惡從善,真正地迴歸社會。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監獄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不明顯。對於監獄和監獄警察來說都是一項艱鉅的任務,從監獄而言,必須要確立正確的罪犯教育改造觀,為促進社會的長足穩定發展,將罪犯改造為守法公民必須要樹立正確的罪犯教育改造觀,充分保障罪犯基本人權,樹立人道主義的思想;從監獄警察來講,作為引導者監獄警察必須要正確發揮其幫助和引導的作用,從罪犯教育改造出發,幫助罪犯真正迴歸社會,從而達到良好的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建立全方位、開放的罪犯教育體系
監獄需要構建針對罪犯的全方位、開放的罪犯教育體系,這需要整合獄內及社會資源,將罪犯的教育改造置於社會大發展的格局中,對於罪犯的改造挽救工作定位於真正迴歸社會的背景下。完善的罪犯教育包括相關的理論、方法和效果評價的體系,這才是監獄罪犯教育的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首先,監獄及監獄警察需要了解和研究罪犯的犯罪具體情況,在這樣的前提下,才能對罪犯進行合理、科學的教育改造。根據不同型別的罪犯需要應用不用的教育內容和方法,同時犯罪在監獄內的不同時間段及出獄後也需轉換不同的教育內容和方法。通過不同罪犯及不同時間段罪犯教育個性及共性的基礎上,不斷總結罪犯教育存在的基本規律。當然對於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開放的罪犯教育體系,在吸取西方有益經驗基礎之上,光光依靠監獄是不夠的,需要充分調動社會各種積極力量,依據服刑人員的主觀及客觀需求,有針對性地進行一定的幫教活動,建立一種監獄和社會有效結合的教育轉化機制。
三實現罪犯教育社會化、個性化
罪犯教育的社會化是指監獄在刑罰執行過程當中,監獄與社會中的力量結合,依據新的形式及任務需求,通過整合社會資源與採用多種方式,對罪犯的社會化教育採用社會化的教育方法和內容,使得罪犯能夠最大限度去適應社會。監獄罪犯教育的社會化是監獄行刑的必然發展趨勢,監獄的目標是通過不斷提高罪犯改造質量,從而在真正意義上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所以監獄的一切工作都必須關注與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目前監獄的罪犯教育社會化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上都得到各國的關注,罪犯教育社會化需要整合各種有用資源,思想教育、文化技術教育及法律教育都納入到社會教育的大體系,使監獄教育成為一個開放的系統,打破監獄教育工作封閉性,克服監獄教育資源不足,將監內教育和社會教育緊密結合,促進罪犯教育社會化,從另外一方面來講,社會力量的參與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監獄的神祕感,讓全社會關注和接納監獄罪犯,使得罪犯教育社會化成為一項全社會、長期性的事業。“所說的罪犯教育個性化,就是在堅持黨的監獄工作方針和監獄法規定的工作目標和共性要求的基礎上,通過罪犯教育的改革與調整,創設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發展空間的改造條件,再塑出既適應社會、監獄機關統一要求又具有獨特個體素質的新人。”基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大多數罪犯文化程度較低、文盲半文盲佔比例較大,這部分人本身缺乏學習的自覺性,有一定程度抗拒教育的主觀傾向,所以監獄的責任在於使這部分罪犯在一定程度強制中接受教育。同時我們應該強調尊重個性,也要尊重罪犯個人權利,我國監獄罪犯教育不足在於自願性規定較少,在實踐中做法也不多,主要還是依靠強制性的灌輸教育。罪犯教育的個性化需要監獄及監獄警察在全面透徹分析罪犯個別性的基礎上對症下藥。對於每個罪犯都應該制定一個適合其的教育改造方案,包括入監到出監的全過程,做到所謂的因人、因時、因地制宜,從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
四利用監獄資訊化建設促進罪犯教育創新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罪犯教育必須落實監獄資訊化建設,將資訊化融入罪犯教育的工作中,採用一系列的資訊化手段來促進監獄罪犯的改造工作。利用監獄管理改造的資訊化系統,實現罪犯在監獄執行過程中,從日常考核、生活衛生及獄政管理等方面進行資訊化的全程管理和應用。通過網路進行心理諮詢、測試及視訊會見等,不斷改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同時培養一批監獄警察,讓其成為監獄資訊化方面的人才,能夠將具體工作落實到實處而不是停留在理論層面,將網路資訊化運用到罪犯教育改造的實踐中將罪犯的犯罪情況還有監獄內的改造情況通過監獄資訊化建設及時準確地反饋給警察,利用在獄內建立的每個罪犯的心理檔案,使得監獄警察開展心理疏導及個別教育可以順利進行。同時開展教育專題和貼近罪犯生活的活動,監獄資訊化建設為切實因地、因時、因人施教原則創造必要的條件,實施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同時利用監獄資訊平臺可以促進罪犯心理諮詢矯治,然而監獄資訊化建設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任務,需要監獄及監獄民警以及我們全社會共同努力。
總而言之,伴隨著監獄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監獄改造罪犯的職能也在進一步得到深化,監獄機關要始終圍繞 “改造”的治本功能,以一種求實的態度,對於罪犯教育這一項具體的工作在理論和實踐領域都要有所突破,同時著眼於維護監獄安全和社會穩定,藉助社會資源和力量,逐漸實現罪犯教育改造方式、過程及力量的社會化。只有這樣才能推進監獄工作的長足發展,繼而實現社會秩序良性迴圈。
參考文獻
[1] 周雨臣.新時期罪犯教育的本質與地位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92.
[2] 賈洛川.論罪犯教育個性化[J].上海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1.
篇二
《淺析監獄罪犯教育的理想與現實》
摘要:培養身心健康、重新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是監獄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標:當前我國傳統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針對性、適應性、科學性。確立現代、科學的罪犯教育理念,構建科學化、社會化、個別化的罪犯教育體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監獄 罪犯 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復歸社會是監獄罪犯教育的應然選擇
開放的中國 ,迎來了政治的文明,經濟的繁榮,思想和文化的進步。開放也使我國傳統的教育改造受到越來越嚴峻的挑戰:教育效能呈下降趨勢。縱觀世界監獄行刑發展的歷史,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對犯罪人的懲罰、教育矯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內涵,必須體現人道、民主的價值,如此,才能建構現代的監獄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監獄罪犯教育發展的基本趨勢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變過程中,教育矯正在監獄行刑制度的發展中越來越受重視。行刑理念的發展受到刑罰制度的影響,人類行刑制度經歷了生命刑、肉體刑到 自由刑的變化;相應的行刑理念經歷了報應主義到預防主義和折中思想的變化。在行刑史上,報應思想源於愚昧時代、智識未開的原始社會中“以牙還牙,以命還命”的復仇觀念和行為準則。而後逐漸演變為宗教因果報應、道義報應和 法律 報應。法律報應盛行期間,西方資產階級人道、民主、平等的啟蒙思想對近代的監獄改良,給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報應主義片面強調對罪犯的懲罰作用,忽視對罪犯的教育矯正的弊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對犯罪行為、犯罪人認識的深入,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l9世紀中葉以後,隨著資產階級革命在西方許多國家的完成,自然科學的發展和實證主義 哲學 的影響,刑事實證學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認為國家不應只懲罰犯罪,還應該用刑罰來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罰的本質。從此,矯正教育模式開始盛行,以教育和矯正罪犯,進罪犯改惡從善,迴歸社會為行刑目標。不僅適應人類社會文明的程序,而且極大推動了刑行的人道主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現代矯正制度的興起,罪犯教育以人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鮮明地反映在國際機構的相關檔案上 1955年聯合國《囚犯最低限度標準》第 66條第 1款規定:“應該照顧到犯人社會背景和犯罪經過、身心能力和習性 、個人脾氣、刑期長短 、出獄後的展望,而按照每一個囚犯的個人需要,使用一切恰當辦法,其中包括教育、 職業指導和訓練、社會個案調查、就業指導、體能訓練和道德性格的加強,在可能進行宗教照顧的國家也可包括這種照顧。”
二監獄罪犯教育目的是培養身心健康 ,重新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
義大利刑事古典學派代表人物貝卡利亞指出:“刑罰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存在,刑罰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會遭受危害並制止其他人實施同樣的行為。” 在當今國際社會,刑罰執行不再是懲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國自西周的“明德慎罰”開始到西漢儒家學說一統天下後,“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體現了刑罰和教化的相結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響,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監獄改良,主張監獄應以感化人為宗旨。當然由於時代和制度的制約,監獄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難以實現。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監獄 工作在毛澤東“人是可以改造的”,“我們的監獄是學校”等理論指導下,於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 l條明確提出“為了懲罰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並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 自己,成為新人”的監獄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頒發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第96條中進一步規定:“把犯人改造成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 3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再一次結合社會發展變化的要求,明確監獄教育的目的是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體表現為轉化罪犯消極錯誤的觀念和犯罪的惡習,提高文化程度和認知能力,培養相應的職業技能。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監獄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績。隨著人類進入21世紀監獄教育個別化、社會化和技術化發展的趨勢,監獄培養目標註重以罪犯為中心,培養身心健康,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將成為必然要求。
二、現實:制約監獄罪犯教育質量的原因
監獄罪犯教育作為監獄刑罰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轉化思想,矯正惡習,增長知識,培養技能和促進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務。然而,不容迴避的是,由於監獄生產和經營問題造成的無形壓力,對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內容手段和教育者的專業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響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約罪犯教育質量的深層原因,對於探索出我國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徑十分必要。
一監獄罪犯教育受制於傳統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監獄罪犯的教育受制於刑罰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響,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現出與此相適應的思維模式。如受懲罰與報應思想的影響,罪犯教育中以懲代教現象突出,罪犯教育過程中重視“強制性”,輕視罪犯個體的主動性;受監禁制度影響教育帶有很強的孤立、封閉的色彩,監獄同社會的交流較少;受勞動改造觀念的影響,罪犯教育中以勞動代替罪犯教育,以勞動評價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時的時間以勞動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間業餘時間進行,勞動與教育難以有機結合。此外監獄職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衝突等都影響罪犯教育目的的實現。
二罪犯教育缺乏針對性、適應性、科學性
罪犯教育的內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罪犯思想教育內容過於強調思想認識、理想信念的統一性、標準性和唯一性,世界觀 、人生觀、價值觀等一系列內容脫離罪犯思想實際和當前社會實際,各監獄把上級的通知、指令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動力,習慣於按照上級部署開展大規模的活動,缺乏獨立性、自主性和針對性,表面上看轟轟烈烈,實際上形式主義,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滯後,內容、層次與罪犯年齡、文化程度不相適應;職業技術教育過於關注監獄生產發展的需要,忽視罪犯迴歸社會謀生就業的需要。
集體教育、個別教育和社會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 實踐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 經驗進行,集體教育課堂化,一鍋煮、流於形式;個別教育浮於表面,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有的是針對罪犯個體的勞動定額、生產任務的完成情況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顧罪犯個體的身體條件和技能情況而妄加批評、訓I責;社會教育不能經常化、規範化,教育活動單向進行,很少傾聽罪犯的心聲;罪犯教育過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漸進、因人施教等教育 規律 ,只求到課率、取證率,忽視罪犯教育的實效。
三監獄罪犯教育工作者隊伍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
監獄教育隊伍的建設是罪犯教育質量的保證,新中國幾十年監獄改造歷程中,監獄工作者在艱苦的 環境條件下創造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其堅定的政治立場、無私奉獻的精神是監獄工作者寶貴的精神財富。隨著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現代監獄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價值取向,實現對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其復歸社會的目標。目前監獄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師,整體素質不高,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專業人才,教育者缺乏現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對罪犯教育的認識不到位, 整天忙於保穩定 ,求效益,客觀上已無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難以進行知識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援
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刑事執行法典,有關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頒佈實施的《監獄法》,《監獄法》自實施以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監獄法》條文過少,只有 78條,涉及教育改造的條文僅 13條,導致許多教育實踐活動缺乏立法的支援。同時由於立法滯後,難以適應新時期監獄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國各省監獄 管理部門從各自情況出發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這些以實用為主的規章制度對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規範不統一,各省各自為政,甚至有的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嚴重製約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超越:確立 現代 罪犯 教育 理念,建構監獄罪犯教育新體系
當前,我國監獄罪犯改造 工作正經歷由傳統、 經驗模式到現代、 科學 模式的 歷史 轉型。刑罰執行、監獄理論研究的視野越來越多地關注監獄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過罪犯教育促進罪犯改惡從善,重新復歸 社會,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質量是監獄的應然選擇。
一確立現代、科學的罪犯教育理念
堅持以培養身心健康,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為罪犯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在罪犯教育過程中樹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確以罪犯教育為中心,尊重罪犯,關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發揮教育者的 組織、引導和幫助作用。調動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動性、積極性,達到罪犯教育過程雙向良好互動。摒棄因循守舊、固步自封的觀念,廣泛吸收 自然 、社會和 心理等科學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樹立現代、科學罪犯教育理念,推進罪犯教育理論、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創新。
二罪犯教育體系的科學化、個別化和社會化
罪犯教育體系的科學化是指在科學地罪犯教育的理論指導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評價達到較為理想的狀態。因此必須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學的認識罪犯,對罪犯進行合理的分層、分類。積極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 規律 ,發現罪犯教育本身的內部 聯絡和執行軌跡。查尋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運用科學的理論指導罪犯教育改造 實踐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積極吸收和借鑑西方監獄矯正的理念和技術,創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構建科學的罪犯教育評估體系,實現罪犯教育由傳統、經驗的格局 向現代 、科學的格局轉變。
監獄教育工作社會化作為現代刑罰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我國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會化就是克服監獄工作的封閉性,加大開放力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將罪犯的 文化教育、 職業技術教育納入社會教育大系統中,明確罪犯獄外學習制度,改變單一的教育者隊伍結構,改變監獄呆板、單調的教育模式,改變單邊輸送、扮演道德權威和社會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傳罪犯教育,讓全社會關注監獄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個別化即要求教育者從罪犯個體的具體情況出發,針對罪犯個體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經歷、社會背景、文化程度以及個性特點等採取個別教育。自罪犯人監開始與罪犯共同制定每一個罪犯的個別教育方案,規劃刑期,確定切實可行的改造目標。提高民警個別教育的能力,不斷探討個別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監獄罪犯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實現,主要依靠監獄教育者去執行和體現,現代監獄的罪犯教育任務對監獄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當前情況下,必須根據監獄人民警察所從事的工作崗位的專業技術和專業能力為標準實行科學的分類,並對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員和罪犯心理矯治人員加強專業技能培訓和引進,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隊伍的專業化。
罪犯來自於社會,犯罪原因存在於社會,對罪犯實施教育離不開社會幫助,為幫助罪犯重返社會,監獄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社會學、精神病學、社會工作的專家學者以及教師等,參與改造方案的制定、對罪犯的心理危機進行干預、對監獄民警進行業務培訓和對罪犯進行文化教育等,實現罪犯教育工作人員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統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國推進監獄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據現代行刑 發展 的要求,國家儘快制定一部比現行《監獄法》範圍更廣、規格更高,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相統一、配合的《刑事執行法》,完善刑事執行法的內容體系;加快監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矯治的規定、社會教育規定、罪犯獄外學習和工作的規定等內容,明確罪犯的文化教育納入社會公共教育體系等,以適應現代監獄行刑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的需要。
參考文獻 :
[1]徐景峰.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活動與文獻縱覽[M].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2.238.
[2]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中國 法制出版社,20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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