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0日

  無故拖欠工資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無故拖欠工資需要承擔哪些後果?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希望能幫到你。

  

  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①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②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無故拖欠工資的後果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哪些不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

  以下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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