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倫理和責任分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兼評《科技倫理——聯絡科學和價值》

近日讀了幾篇文章[1][2][3],發現“科技倫理”成了熱門話題,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科學家(可能還包括工程師)的責任問題。但是細讀這些文章,又感到“責任”或“倫理責任”的說法還很模糊,容易流於“偉大的空話”。本文就是想弄弄清楚,面臨“責任”,科學家或工程師到底該怎麼辦,或者說“責任”到底應該如何被履行。

  一、“科技倫理”的清晰化

  “科技倫理”的說法是模糊不清的,似乎包括了從科學到技術的所有方面,眉毛鬍子一把抓,但實際上各個不同方面的倫理考慮是完全不同的。對此方舟子有一個非常清楚的界定,即“科學無禁區,研究有紀律,應用有禁忌”。其中的“研究有紀律”是對科學家而言的,例如不得偽造資料、不得抄襲剽竊和人體實驗的知情同意原則等,屬於科學家的職業道德。而“應用有禁忌”則主要是應用者(醫生、工程師等)的職業道德,例如醫生保護患者個人隱私,工程師不得違反設計規範等。關於這些職業道德,通常沒有什麼意見分歧,而且當事人(科學家、工程師)總是比哲學家或倫理學家要清楚。限於知識結構,倫理學家或哲學家不可能對工程設計規範或是執行安全規程提出比工程師更高明的意見;只有工程師才知道自己的設計出現什麼錯誤要承擔刑事責任。

  真正的分歧出在“科學無禁區”,即科學研究什麼不研究什麼是否存在倫理學問題,科學家(乃至科學)對於科學的“後果”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怎樣承擔責任。為了弄清這個問題,需要對“責任”這個概念本身進行深入的分析。

  二、不同等級的責任

  我們聽說過“責任重於泰山”的說法,但實際上責任是“或重於泰山,或輕如鴻毛”的。例如我們常說的“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但是如果“天下”真的“亡”了,我們也不可能揪出任何一個或全體“匹夫”來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匹夫”之“責”就是個輕如鴻毛的虛責任或軟責任。責任的輕重可以用承擔責任的方法來區分,我們可以大致把責任由輕到重加以排列:道義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後幾種責任規定比較清楚,通常也沒有什麼分歧,如果有分歧也可以在法理學的專業範圍裡討論。道義責任相當於倫理責任,其承擔責任的方法僅僅是對責任者評價的改變;具體來說,就是在歷史書裡對這個人給以較低的道德評價,或者在日如常生活中說“這個人很差勁”;僅此而已,既不解職,又不***,也不坐牢。但是指責某人很差勁也不能亂說,承擔責任是有條件的。

  三、承擔責任的條件

  從哲學上講,責任觀念和因果性聯絡在一起。“責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條件是因果力,即我們的行為都會對世界造成影響;其次,這些行為都受行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預見後果。”[3]這裡提到的是責任的兩個主要條件:可預見性和可控制性。還應該補充的一點是經濟學角度的考慮。對於“正義”有一個經濟學的定義:“責任歸屬於能夠以最小成本避免損失的一方”。我們通常所說的“責、權、利的統一”就包括了這幾個條件,“ 權”包括了獲得資訊和釋出命令的權力,保證了可預見性和可控制性,而“利”則可以導向責任歸屬的最小成本化。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責任”也不例外,我們只能減少成本,卻不能消除成本。

  四、責任的轉讓、限制和免除

  照相館丟失或損壞了有重大歷史意義的老照片或是艱難的科學考察所獲得的膠捲,該如何賠償,這是曾經讓法院頭疼的實際案例。如果根據民法通則賠償全部損失,照相館可能吃不消,這是照相館所無法承擔的風險責任。適當的解決方案應該是設立“保價”沖印,客戶如果認為照片價值連城,可以繳納與之相當的保險費,這樣一旦出險,照相館也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上保險公司、期貨市場就是這種風險責任轉讓的例子。

  有限責任公司是市場經濟中的一大發明,其中的精彩之處就是責任可以被限制。在一些商業例項中責任可以被限制甚至免除,即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通常是針對戰爭、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為這些因素對於簽約者而言是不可預見且不可控制的。

  手機的“三包”服務是不可被免除的責任,因為產品質量是在生產過程中可預見、可控制的,而且只能在生產過程中控制。但是如果把手機掉到水裡,當然不屬於生產方的責任而是使用者責任,因為這對生產者不可控而對使用者是可控的。

  第一次看到微軟的程式合同時印象最深的是“使用本軟體所引起的一切後果本公司概不負責”。這個合同寫在包裝盒的外面,意思是如果不承認合同條款可以不買這個軟體。這個免責條款的理由在於:第一,根據軟體不完全性定理,沒有一個軟體是沒有錯誤的;第二,軟體開發者無法完全預見使用者如何使用軟體。這種“免責”的例子還有很多,例如股評家侃侃而談時電視螢幕下面的一行字“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也是一個免責條款,表示如果按照股評家的話去操作,賠了錢只能自認晦氣,股評家不負任何責任。

五、責任、倫理和反科學

  弄清了倫理責任的前提條件,我們就能明白,科學家可以學習比爾·蓋茨的方法,在發表的論文前面附加一個宣告:使用(包括惡用、濫用)本文內容所造成的一切後果,本文作者概不負責。設定這樣的免責條款具有充分的理由:首先,科學是可錯的,科學的理論不是真理;其次,科學知識的應用方法和後果都是不可預見的,例如法拉第對於“電有什麼用?”的回答是“一個嬰兒有什麼用?”如果法拉第在今天覆活,電的用法之多肯定讓他跌破眼鏡;第三,科學的成果一旦出現就屬於全人類(科學的公益性),成果的生產者(科學家)對這些成果如何使用完全沒有控制能力;第四,由於以上原因,讓科學家承擔科學成果被濫用的責任是成本最高的。所以科學論文前面實際上都沒有免責宣告,因為免責是理所當然的“預設配置”。由此可知,談論“科學倫理”都是無意義的廢話。

  在上述基本知識的基礎上,我們就可以詳細分析一下餘謀昌教授的這篇文章了。

  “科學倫理最早提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在日本投下兩顆***後,許多人認識到科學用於戰爭會給人類帶來災難,因此科學與道德並不是分離的。”這句話有個明顯的“跳躍”,“科學用於戰爭”不是科學家或科學所能左右的,這是政治家的決策,關乎政治倫理問題,與“科學倫理”無關。因此時至今日,人們並沒有為此譴責愛因斯坦,甚至對於美國是否應該扔這兩顆***也還沒有定論。更進一步說,“科學用於戰爭會給人類帶來災難”雖然已經成了很多人的口頭禪,但這一說法卻沒有得到歷史事實的支援。最近看到一些數字:太平天國(主要是冷兵器)時期,戰爭死亡人數佔總人口40%,以當時人口算死亡人數是1.6億,這個數字驚人,但中國歷史上戰亂之後人口減半的統計並不稀奇;抗日戰爭(熱兵器)時期,中國死亡人數估計為0.2-0.3億,約佔當時總人口的5-7%;1945年至今的核時代,全世界未發生過大規模全面戰爭,50多年區域性戰爭死亡人數的總和也遠遠少於中國八年抗戰的死亡人數。微觀的看,印巴為克什米爾問題曾發生過兩次戰爭,但在雙方都有了核武器之後,緊張局勢卻沒有引起戰爭。實際數字告訴我們的是“科學用於戰爭實際上給人類減少了災難”。

  “因為科學可能被濫用,如果一種偉大的力量被濫用則會對人類帶來危害,因此從那時起就提出了科學倫理的問題。”這個“因此”也不合乎邏輯,科學家對於“濫用”既沒有預見力,也沒有控制力,所以無法對此負責,也就不存在什麼“科學倫理”的問題。科學的物件是未知世界,科學家也不是算命先生。發明青黴素的科學家不可能預見或控制濫用抗生素的危害,發明DDT的科學家也不可能預見農藥對環境的影響,發明汽車的人也預見不了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會超過戰爭死亡人數。但是,所有這些濫用的危害都只有科學才能發現和證實,這是科學的常規工作,沒有特別的“倫理”。

  “美國的一些科學家曾提出一種觀點,認為現在科學技術雖然非常發達,但這些發達的科技並沒有給窮人帶來利益。美國的物理學家戴森認為,科學是富人的玩具,它只對富人有利,因此對社會上貧富分化的加劇,科學家也負有一定的責任。”這種說法毫無根據。貧富分化的加劇是政治經濟學問題,不是科學問題,與“科學倫理”沒有關係,科學家對此也無法負任何責任。至於“發達的科技並沒有給窮人帶來利益”更是不符合事實,全人口的平均壽命增長總不會是少數富人的利益所能影響的數字。

  “20世紀科學技術得到了突破性的發展,但科學的偉大成就並沒有為世界帶來安寧與和平,也沒有給絕大多數人民帶來福利,戰爭的威脅與其他各方面的問題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是科學價值觀方面的錯位。所以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科學的負面影響越來越嚴重。包括高科技用於戰爭,還有對生態系統造成的危害,這些表明對科學技術的評價不應只是對人的利益,它的評價還應有環境評價等,這樣道德問題就更顯得突出了。”這又是一個明目張膽的歪曲事實和顛倒黑白的責任歸屬,餘教授似乎成了一個認為“科學應該解決一切問題”的 “超級科學主義者”。科學追求可靠的知識,但從未承諾“為世界帶來安寧與和平”,世界上如果有“安寧學”或者“和平學”也要歸到餘教授所屬的“社會科學院 ”來研究,所以如果“戰爭的威脅與其他各方面的問題依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價值觀方面的錯位”,那也是社會科學價值觀方面的錯位,而不是自然科學價值觀有什麼“錯位”。科學技術如果真的不但“沒有給絕大多數人民帶來福利”而且“負面影響越來越嚴重”,科學早就被人們扔到垃圾堆裡去了,何勞餘教授在這裡談什麼“科技倫理”。80年代所發生實際情況的並不是“科學的負面影響越來越嚴重”,只是後現代主義等反科學勢力越來越猖獗,製造的謠言越來越多而已。“高科技用於戰爭”實際上大大縮短了戰爭的持續時間,減少了無辜平民殃及池魚的傷亡和痛苦。精確打擊與地毯式轟炸相比,更利於追究戰術責任。試想美國轟炸中國大使館一事,如果發生在地毯式轟炸時代,我們只能認為是誤炸,但在精確打擊時代,就有理由追究責任,要求賠償。人類行為“對生態系統造成的危害”早在現代科學出現之前就廣泛存在,正是科學(而不是倫理學)提出了“生態系統”的概念,也只有科學才能發現、證實和治理這些“危害”。正如人類自古就有癌症,現代醫學只是建立了精確概念代替原來的模糊印象,並不是現代醫學造成了癌症。而一些“偽倫理學者”提出的非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評價”,只是對環境科學的破壞,是真正應該警惕的“價值觀方面的錯位”。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所謂“科學倫理”存在的理由,無不建立在謠言的基礎之上,“科學倫理”只是宗教反科學勢力為了掩蓋其原教旨主義的本來面目而使用的一塊遮羞布。在近年來的“反克隆人鬧劇”中,這些“反科學偽倫理學者”充分生動地表演了他們的各種反科學伎倆,不外乎造謠惑眾顛倒是非,把不可能發生的“危害”說成是“可能”的,拿極毒教教義來冒充“人類倫理”。正是這些“偽倫理學者”為了反科學不惜踐踏“不許造謠”這樣一個“學術倫理”的“底線 ”。

  六、科學的價值觀和倫理學的改造

  “過去沒有科技倫理這個詞,一直以來,科學同倫理按現代哲學是二元分離的,事實與價值,科學與道德是分離的,這是很多學者認同的一個定論。”,“科學倫理產生後的一段時間裡,科學哲學對這一問題並沒有重視,因此科學倫理的研究沒有很大進展。”這是對歷史的歪曲。“科學倫理”沒有進展,不是因為“沒有重視”,而是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偽學術泡沫,所以將來也不可能有什麼 “很大進展”。

  曹南燕教授對於科學的“價值中立”有一個歷史的考察:

  不同時期的“中性論”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原因。它反映了科學發展一定階段由於專業分工過細,專業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區域性、忽視整體的侷限性(把科學活動和科學的社會後果截然分開);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理性活動與人類的其它活動(例如藝術、宗教等)的區別(建立在經驗事實和邏輯基礎之上的科學確實有其客觀性的一面,但經驗事實也不可避免地滲透著價值觀念);也反映人們對自然界基本圖景的理解(近代機械論世界觀把精神世界徹底和物質世界分離開來,與第二性質相聯絡的價值的根源不在上帝或自然界而是工業和人的功利,作為科學研究物件的自然界本身是沒有價值的);還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社會建制對自主發展的要求(為保證科學活動的正常執行,科學系統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正是由於這後一點,有人稱“中性論”是一種面具、一種盾,甚至是一種劍。例如,17世紀,羽毛未豐的英國皇家學會的科學家以向保皇黨保證保持價值中立,不插手神學、形而上學、政治和倫理的事務,作為不受檢查而自由發表文章和通訊的權利的交換條件。而在20世紀,在科學日趨強大甚至成為時代的主旋律時,“中性論”又被用作反對“科學政治化”、“科學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納粹對猶太科學家的摧殘)的武器。[3]

  由此可以看出,科學的“價值中立”雖然有其哲學背景,但實際上更重要的卻是科學與神學、政治之間妥協而成的一個“停戰協定”或“互不侵犯條約 ”。近年來神學家覺得受到後現代主義等一些流派的支援,羽翼日漸豐滿,有能力向科學開戰了。在歐美等極毒教信徒佔多數的國家,他們的主張形成了一股不小的勢力,已經可以煽動群眾抵制轉基因食品,或是把禁止克隆人立法提到日程上來。但是科學無國界,宗教勢力有能力破壞科學,卻沒有能力封殺科學;宗教勢力可以在他們的信徒佔多數的國家立法禁止克隆人,但不可能以相同的理由在全球立法;只要有一個國家不禁止克隆人,結果必然是哪個國家該領域的科技高於其他禁止的國家,並且會以事實證明克隆人的無害,結果最終是後進的國家不得不放棄禁止政策急起直追。基於這一事實,神學家們不得不將其神學教義化裝成“科學倫理”,冒充普適性理論,讓一些“偽倫理學者”四處販賣。不過在一個兩千年來習慣於“不語怪力亂神”的文化背景下,這些裝神弄鬼的勾當可以在媒體的協助下一時吹起個大泡沫,卻終歸會被戳破,成不了什麼大氣候。

  科學不是“價值中立”的,科學有自己鮮明的價值觀。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不許胡說,即不許造謠惑眾也不許裝神弄鬼。任何一個嚴肅的科學刊物都不會刊登沒有事實根據或基於宗教教義的論文。對於那些冒充“科學倫理”的“偽倫理學”,只有戳穿它的謊言,揭露其“倫理”外衣下的神學真面目,指出其反科學、反人類的實際危害,讓它的***大白於天下。科學的發展與成功顯示了科學價值觀的優越性,用科學的價值觀來改造倫理學,切斷倫理學與神學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絡,讓倫理學不信上帝而改信經濟學,是倫理學逐步發展成一門像樣的學問的唯一出路。既然“倫理學”自己撕毀“停戰協定”,就別怪科學越俎代庖。

  [1]餘謀昌,《科技倫理——聯絡科學和價值》,科學時報
  [2]雷毅,《科學也要關注倫理問題》,科技日報2000年12月15日
  [3]曹南燕,《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倫理責任》,《哲學研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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