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連續工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以及相關政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為本企業連續工齡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的,其調動前後的企業工齡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的,其學習時間及調派前的本企業工齡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的,其調派期間及其前後的企業工齡連續計算;
***4***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復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併計算;
***5***企業轉讓、改組或兼併,原有工人、職員仍留在企業工作的,其轉讓、改組或兼併前後的本企業工齡連續計算;
***6***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7***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的,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合併計算工齡;
***8***轉入企業工作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間的軍齡,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9***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連續工齡,比照上述規定計算。
相關工齡的法律法規: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係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第三十九條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三、解放後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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