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主義是什麼意思?
商法中的客觀主義是什麼意思?
商法對象的確認是商法中的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商法對象如果不能從民法對象當中區分出來那麼商法也就喪失了其據以獨立的基石,商法部門也就無以確立。在近代商事立法中,對於商事關係的確立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例:即法國的客觀主義、德國的新商人主義以及日本的折衷主義。我們首先對在這三種立法例下對商法對象的確認進行考量。法國的客觀主義 客觀主義標準,又稱作商行為主義標準,是1807年《法國商法典》所採用的標準。該標準的要義在於,商法首先界定何種行為是商行為,當雙方當事人從事的是商行為時,該種行為便引發商事關係,從而適用商法。商主體也是通過商行為來界定的,因此,《法國商法典》第1條明確規定“所謂商人是指從事商行為並以此為業者”。對於何為商行為,法國人認為商行為即“商業上的經營行為”。[3]由此可知,在法國的客觀主義立法例下,對商法對象的確立首先是立足於商行為的意義上,其次由於商行為的認定又得藉助於“商業”和“經營”這兩個名詞,所以說對於商法對象的界定最終,就落腳在“商業”和“經營”這兩個概念之上。何為“經營”,我們從字面可以得知,“經”指經常,“營”指營業。而營業之成就也需要有一定的長期的從事營利性目的的事業的事實。也就是說“經營”和“營業”幾乎是同義的。何為商業,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業是指“可滿足人們盈利慾求之業”。[4]對比“商業”和“營業”的定義似乎商業之義也是可以涵蓋在營業的定義之中。由此可以得出商行為其實就是一種營業行為。 法國人採客觀主義標準是基於一種商法國民化的設想。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人對特權深惡痛絕,而經商在中世紀是一種特權,商人身份的獲得必需經過國家有關機構的特許。法國人為了消除特權,拒絕承認有商人階層的存在,認為經商是一種自然權利,憲法將其賦予每一個法蘭西人。也就說在法國的這麼一種立法例下,由於不承認商人階層的存在,所以對商事關係的確立也就只能從商行為的角度出發,而對商行為的界定又立足於“商事營業”的開展。“營業”的開展是一個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的客觀的東西。所以對於商行為的確認也就有了一個較為客觀的標準。從這個層面來看,在法國的上行為主義的立法例下,對於商行為以及商事關係的確認還是可能的。而並非像有的人所說的,在法國的商行為主義模式下,由於把商行為界定為“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從而使得對商行為的界定依靠於一種內在的主觀心態,而主觀心態的詮釋又得反過來依靠外在的表現形式。這樣一來就會出現邏輯上的反覆。[5]從而使得對商行為以及商事關係的確立,缺乏事實上的客觀性,使商法的對象的邊界表現出來是非常的模糊。 對於法國的商行為主義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有學者認為“受商行為主義標準的擺佈,實施商行為是行為人成為商人的唯一依據,但是卻不問津於行為人是否已有投資,因此會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許多不應有的麻煩。”[6]的確如果說不要求商人具備一定的資金,商人信用也只是以商人的個人人格信用為基礎,那是肯定不能適應商事活動的需要的。然而,前面已經有所論述,所謂的商行為並非指的是盈利行為,而是指商事營業性行為。並非所有的盈利行為都適用商法,只有在其成就為營業行為才適用商法。在這裡我們很有必要對盈利行為和商事營業行為進行一下區分。“營業”一詞有主觀和客觀兩種含義,在營業行為中所採用的是營業的客觀含義。營業客觀上是指當事人所實施的“持續性同種盈利行為”。[7]也就說偶爾為之的盈利行為是不能說是營業行為的。也就不能適用商法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法國的商行為主義立法例下,由於商法對象認定落腳於“營業”一詞,所以是否為商法的對象不再取決於行為是否是“......
什麼是客觀主義知識觀
與建構主義知識觀相對應的是客觀主義知識觀。客觀主義知識觀認為,知識是客觀的,知識是不依賴認識者而獨立存在的客觀實體;知識是普遍的,客觀世界存在著永恆不變的本質,知識即是這種事物本質的反映,它不因時、因地、因人而異,認識的目的在於發現事物這種客觀存在的本質;知識是中立的,知識不受知識者的信念、情感、態度、價值觀等因素的影響。如,門捷列夫的化學元素週期表,反映了元素原子的內部結構與它們之間相互聯繫的規律;而孟德爾的生物學遺傳律,則反映了生物遺傳的特點與規律。
一般來說,客觀主義知識觀認為知識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中立性的特點。它既與建構主義強調科學知識是暫時性的、主觀的、建構性的,會不斷地被修正和推翻的觀點不同,又與建構主義知識觀認為不存在普遍、永恆的知識,任何知識都具有個體性、社會性、情境性和相對性(主觀性)的特點沒有必然的聯繫。
什麼是客觀主義教學理論
客觀主義認為世界是實在的,有結構的,而這種結構是可以被認識的,因此存在著關於客觀世界的可靠知識。
客觀主義知識觀認為,知識是客觀存在的真理,這些真理通過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而表現出來。主觀主義知識觀認為不存在所謂的“客觀世界”,一切認識都是主觀的,一切意義都是主觀建構的。
世界是認識的世界,那些主觀世界之外的所謂的客觀存在對於主觀世界來說是沒有意義的。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認識的源泉既不是外部的客觀世界,也不是內在的主觀世界,而是兩種世界的交換——人類的實踐。
人們思維的目的乃是去反映客觀實體及其結構。由此過程產生的意義取決於現實世界的結構。由於客體的結構是相對不變的,因此知識是相對穩定的,並且存在著判別知識真偽的客觀標準。教學的作用便是將這種知識正確無誤地轉遞給學生,學生最終應從所轉遞的知識中獲得相同的理解。教師是知識標準的掌握者,因而教師應該處於中心地位。
進入九十年代,客觀主義認識論遭到了來自建構主義認識論的挑戰。建構主義認為 “實在”不過是知者的心中之物,是知者構造了實在或至少是按他自己的經驗解釋了實在。
學習者的知識應該是他們在與環境的交互作用中自行建構的,而不是灌輸的。
建構主義理論並不非新鮮觀點,作為認識論可追溯到古代
哲學
家蘇格拉底和康德。作為學習理論可與著名心理學家皮亞傑 (J. Piaget),維果斯基(Vygotsky,L. S)和布魯納 (J. Bruner)等人的理論相聯繫。但真正將其作為一種學習觀與教育技術結合起來卻是近幾年來的事。
建構主義和客觀主義常被當作教學理論連續體中的二極加以對照。
可見,客觀主義偏重於教的方面,而建構主義則特別側重於學的方面。
客觀主義的客觀主義的原則
△形而上學:客觀的現實客觀主義的基本原則被分為以下三項:·存在狀況的存在(Existence exists)·意識的存在(Consciousness exists )·存在狀況便是本體(Existence is Identity)第一項原則“存在狀況的存在”確認了有某些東西是存在的,這項原則是為了先聲明任何否定這項原則的人必須接受它。舉例而言,否認有任何東西存在的人,必須先同意他自己便是不存在的(這也是類似於勒奈·笛卡爾我思故我在的爭論)。而一個人只要能認識到某些東西的存在便朝向了意識的原理,意識的原理則證實了意識的存在,所以意識必定是存在的。在這一連串推論中相當重要的一點便是—存在狀況本身並不是視意識的情況而定的。存在狀況本身並不是因為一個人意識到了存在才存在的,更正確的說,一個人因為意識到某些東西的存在而存在。最後,本體的法則指出所有存在的東西都有本體,那就是,它有一種特色或屬性來定義它是什麼(換言之,“A 就是 A”)。除了這三項原則以外,客觀主義哲學證實因果關係的法則為本體法則的推論。本體法則指出了事物的行動與他們的類別保持一致,依據客觀主義者的說法,這些論證的原則證明了是(A)不證自明的而且(B)不能被前後一致的否定,因為任何否定這些論點的主張就都證明了這些論點的存在。△知識論:理性客觀主義的知識論對於我們如何逐一轉換我們的感覺提出瞭解釋,我們將所感覺到的事物,轉換為可以儲存在記憶力的思想。當我們可以經由感覺能力“得知”有著存在的狀況時,我們只能經由將這些由知覺所獲的印象轉換為思想,才能知道“什麼東西”存在。客觀主義接著區分了可靠的思想、與缺乏組織的思想,或是蘭德所言的“反思想(anti-concepts)”,並主張可靠的思想必定是理性的產物。客觀主義相信理性會經由感覺而產生出關於我們世界的知識,並排斥哲學懷疑論(Philosophical skepticism)。客觀主義也否定能以信仰或“情感”來獲得知識。雖然蘭德也認同感情對於人類的重要性,但她堅持感情的存在只是我們在現實中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種能夠藉此察覺現實的途徑。蘭德並非古典的經驗論者(例如大衛·休謨或邏輯實證主義)也不是古典的理性主義者(柏拉圖或笛卡爾)。她與經驗論者的主要差異在於她並不認為區分知覺(sensations)和感覺(perceptions)兩者間的差異有意義可言。也因此,她不相信在感覺資訊的過程中感覺有可能出錯或是出現幻覺,而只認為有可能出現誤解或是不適當的概念化存在。她也不認為分析-綜合區別(analytic-synthetic distinction)有其價值。她同樣否定了先驗的(a priori)知識。蘭德也認為她的觀念與基礎論(foundationalism)、亞里士多德的素樸實在論(Naive realism)、笛卡爾或約翰·洛克的表現主義(Representationalism)等都不同。(來源: 南豐公益書院 )哲學主義的知識論,如同其他客觀主義的概念一樣,都是在蘭德的《阿特拉斯擺脫重負》一書裡首次清楚的連貫起來。不過,這要直到蘭德在1967年所著的Introduction to Objectivist Epistemology一書裡才達到完整的發展。蘭德視她的知識論和在理性上的基礎為她哲學的中心,她對此說道:“我最主要並非擁護資本主義,而是利己主義;我最主要也並非擁護利己主義,而是理性。如果一個人認識到理性的最高地位,並一貫的應用它,其他事情也將一貫相同。”△倫理學:理性的利己如果要簡單的以一句話,描述蘭德對於“一個人應該怎麼活......
什麼是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客觀主義
人文社會科學是以人、人類社會為研究對象的科學,與自然科學相比,它具有典型的人文特質和社會品性:既具有客觀性又具有主觀性,既具有事實性又具有價值性,既具有真理性又具有功利性(或者說既具有認識世界的功能又具有意識形態的功能),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個殊性,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偶然性,既具有理論性又具有規範性,既具有基礎性又具有應用性,既具有實證性又具有實地性,等等。可以說,綜合性是其作為科學之最根本的特性。
什麼是客觀主義,什麼是主觀主義?
客觀主義(Objectivism)是俄裔美國哲學家和作家艾茵·蘭德提出的哲學系統,包含形而上學、知識論、政治和美學等方面的立場。簡而言之,客觀主義哲學相信有獨立於精神的現實存在,個人藉知覺的感覺能力與這種現實聯繫,他們利用理性或“非矛盾識別”(non-contradictory identification)處理所感覺的資訊,以此獲得知識,而一個人生命中適當的道德目的便是追求自身的幸福或曰"合理的自利",而唯一與該道德觀吻合的社會系統便是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制度。
主觀主義(subjectivism)一種唯心主義、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風。主要分兩種基本形式:主觀唯心主義和客觀唯心主義。特點是:在觀察和處理問題時,不是從客觀實際出發,而是從主觀感情、願望、意志出發,從狹隘的個人經驗或本本出發,採取孤立、靜止、片面的觀點,使主觀和客觀相分裂、認識和實踐相脫離。在實際工作中,有時表現為教條主義,有時表現為經驗主義。
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區別
主觀主義是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事,對外海環境的變化毫不理會,有這種性格的人在大方向,趨勢性對的時候能夠成就大事,任何困難都無法阻擋他。客觀主義是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適當調整自己的位置,這種人有如牆頭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