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簽訂什麼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11-28

臨時工應該怎麼籤合同

自《勞動法》實施後,已經沒有所謂的臨時工了,代之以《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中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制工人。因此,你在工商局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情況,顯然不符合“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制工人”的要件,應視為與工商局形成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且因固定期限勞動關係導致在工商局的連續工齡已長達十年。因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你有權在工商局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使用臨時工,簽訂什麼協議

江華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於臨時用工的問題。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臨時工合同問題

1.簽訂多長時間,這個由你們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得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是的.簽訂2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三次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了.這裡有一點要提出,你有個概念搞錯了.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都是正式工,

都是享有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的.

3.不可以.簽訂臨時工協議這種東西,你就無法為他們上保險,萬一發生工傷事故

的話,你要承擔全部責任.而且08年之後,已經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了,現在叫"以

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樣是勞動合同.你無法規避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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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辦事,為別人負責,也是為自己單位負責.

臨時工和合同工有什麼區別

說是這樣說,很多單位還是實行這種政策的。合同工一般是單位招用的正式的員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相應的給他們繳納一定的保險,支付工資,發放福利。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完事了就走人。基本上沒有待遇的。有時候也會簽訂一個用工合同,但這個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區別:1、保險。合同工有,臨時工沒有。2、工資:合同工高,臨時工說不定低,而且低很多。3、福利:合同工有,臨時工多數沒有。如果照你說的享受不到同等對待,要看你是不是來公司很久了。如果公司在最開始跟你談,就是說讓你完成某項工作,之後就解除合同讓你走。那麼你就沒有那些待遇了。至多要求公司在此期間給你入一份商業保險。

臨時工和合同工有什麼不同?

從法律上來說,已經不存在臨時工這種說法了,但很多單位還是保留有這種工種。 每個單位對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劃分都可能不同。 一般情況,臨時工的工資是包乾的,即除了工資,不會有其它的津補貼,也不會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正式工 合同工以及臨時工異同

正式工 你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是你的僱主

合同工 就是不管你在哪個單位工作 你的僱主實際是你簽訂合同的勞務公司

臨時工 簽訂短期的勞動合同 臨時的正式工很少!

正式工的待遇肯定比合同工,臨時工好,還享受公司多重福利政策!

大型公司的正式工很難儲,一般都是合同工也就是編制外;臨時工只是公司旺季或者任務多的時候招些人打短工,如五一,十一一些兼職促銷

臨時工和協議工有區別嗎?

區別很大,臨時工老闆可以讓你隨時走人,協議工還能享受公司工廠福利,臨時工沒有

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合法嗎?

臨時工也要簽訂勞動合同

只要存在勞動用工關係就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

完全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申請自己權利: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臨時工就不籤勞動合同嗎?

該公司的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只要產生勞動關係,用工關係,都該籤合同,這是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均對簽訂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

公司不籤合同是不合法的,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公司在一月內沒訂勞動合同,你作為一名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不籤合同對自身有兩點不利的影響: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危險。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不簽訂合同,勞動者洩密不受約束,不承擔責任,訂立了保密合同除外。

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節地和公司協商。經協商不成,你可收集齊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若你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了,只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的說法。

事業編正式員工的合同和臨時工的合同區別

樓上屁都不懂。

1.正式人員,也就是在編人員,簽訂的是聘用合同,並且2002年就開始實行,這次改革只不過把以前的條例寫入法律,即《事業單位管理條例》,條例裡規定了,正式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與單位確立人事關係,即編制關係。

2.臨時工簽訂的叫勞動合同(不是聘用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僱傭關係(不是人事關係),待遇按照《勞動法》。

3.樓上說同工同酬的問題,明顯是不懂法律。臨時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待遇受《勞動法》調控,在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待遇受《事業單位管理條例》調控,二者屬於不同的法律的調整對象,而同工同酬是《勞動法》提出的,也就是同工同酬調整的對象是臨時工,而不是在編人員,所以在編人員與臨時工待遇是不一樣的。樓上說單位牛逼違反法律??你當全國事業單位都牛逼,都是法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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