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就是行政機關?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行政主體就是行政機關嗎

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是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除此之外,行政主體還包括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機構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社會組織、團體等部門或單位,其內涵較行政機關更為豐富多彩。

行政機關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利、法律義務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在一般情況下,是當然的行政主體,但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適格的行政主體,在某種特定的範圍內,其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係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係的參加者,是行政關係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係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於: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係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加進一種行政管理關係時,它才在這種關係中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兩個概念中間劃等號。

(2)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而,某個政府機構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能成為行政主體。例如政府內部的某個辦事機構、協調性機構,它們僅負責管理、協調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因此也就不會有什麼責任需要承擔,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它即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如到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當其以行政職權享有者的身份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閥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上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成為行政主體的不限於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是以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所享有,因而,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對行政權並不構成獨佔。在許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身份。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的範圍日益擴展,公共職能不斷擴張,許多事情授權於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它們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別 急問

雖然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有關聯,但二者存在著本質區別。這些區別右以概括為三個“並非所有”:

第一,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某個組織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是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中的辦公廳、研究室、機關事務管理局之類的內設機構,雖然是行政機關,但僅負責管理、協調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而本題B項和C項之類的內設機構也屬於行政機關,可以對外實施行政行為,但它們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隸屬行政機關的名義,所以,也不是行政主體。

第二,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這也是歷年考試命題熱點之一。把握這一特徵關鍵在於分清行政機關的行為的性質。見例題:

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雙重身份。它既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制定法規、做出處罰等;也可以是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在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也右能因為其行為違法而受到另一行政機關處罰,在此其法律地位不是行政主體而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如行政機關在不同的活動早,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需要遵循不同的行為規則。而行政法所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及其在行政活動中的規則。

第三,並不是所有成為行政主體的組織都是行政機關。先看例題:

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也可以享有行政職權,成為行政主體。

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是以行政權力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所以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但行政權力並非為行政機關所獨佔,國家也將一部分行政職權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也會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對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以上三點區別,也可以歸結為以下三句話: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在行使權力。進行行政管理時的行政機關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有些組織並非行政機關也右因法定授權而成為行政主體。此三點區別實質上為人們甄別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提供了三條標準。

參考資料:soso問問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具有哪些聯繫

行政機關一定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不一定是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除了行政機關,還包括授權組織。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將一定的行政職能授權給其它法人、公民膽實施。但是該行政機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就是行政法主體?

行政法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公職人員。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既行政機關、公職人員、行政相對人。

行政機關並不是唯一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是唯一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任何場合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 30分

行政機關並不是唯一的行政主體 是正確的

行政機關是唯一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可以將部分行政權力委託給合法的他人代為行使弗

行政機關在任何場合都是行政主體 ,如果行政機關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簽訂合同,就是一般的民事主體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相同,理由同第二句,所以是兩者是不同的

我國行政主體部門有哪些?

行政主體定義: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一、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務院掌理全國行政事務,所以它實際上是權力最大的行政主體。

二、國務院的行政機構

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年8月3日實施)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其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故又叫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除辦公廳外設28個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質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的執行機關。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指國務院設立的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它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項,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因其級別低於國務院各部委,又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故稱國務院直屬機構。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管理本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性質、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地方人民政府三類。

(一)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轄市、市、縣、鄉、鎮等地方各級人民政攻。我國根據地域和層級關係共劃分為四級人民政府:第一級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第二級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包括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三級是縣級人民政府,包括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四級是鄉級人民政府,包括縣、市下屬的鄉、鎮人民政府。(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我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我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自治鄉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區域自治機關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三)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已分別於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政府管轄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有權的上級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在我國實際行政生活中發揮著一級政府的作用,它們自然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情況下,設立若干工作部門。這些工作部門在省級通常稱廳、局、委員會,在市、縣通常稱局。上述工作部門在性質上屬於各級政府組成部分,但法律、法規卻明確授權他們就專門事項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的權力,所以,它們具有當然的行政主體資格。

六、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是指享有獨立對外進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區域設置的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機構。派出機構是否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在我國爭論已久。《最高人民......

哪些行政機關不能作為行政主體啊?

行政主體取代行政機關以後,行政機關就不再是一個法學概念,而成為一個其他用語。雖然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有關聯,但二者存在著本質區別。這些區別右以概括為三個“並非所有”: 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某個組織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是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中的辦公廳、研究室、機關事務管理局之類的內設機構,雖然是行政機關,但僅負責管理、協調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舉例:市稅務稽查大隊 國務院法制辦 內設機構也屬於行政機關,可以對外實施行政行為,但它們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隸屬行政機關的名義,所以,也不是行政主體。

簡述行政法主體與行政主體,行政機關的區別?

行政法主體是行政法上享有權利(權力)義務(職責)的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的一個部分,是與行政相對人相對應的概念,包括行政機關和其他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如某些有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

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者之間的外延是不一樣的,行政法主體範圍最廣,包含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又包含了行政機關,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層次關係。

政府工作部門和職能部門都屬於行政主體嗎?有何區別?

區城管局、區教育局都是翠屏區政府的工作部門,都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區別只是分管的工作不同。對行政機關有時候需要點常識性的判斷,以區縣以上級別的地區字號打頭,局、廳結尾的有行政職能的,一般都有行政主體的資格。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稅務局、勞動局、工商局……,反倒是那些不帶局、廳的,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機構,才是容易糾結有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比如央行、關稅稅則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證監會、保監會、海關、國務院xx辦公廳、xxx辦公室,地方的xxx辦、法制科、政法委。

“工作部門”是《憲法》108條、《行政複議法》等對這類行政主體的表述,“職能部門”不是實定法的概念,但在行政法的理論上經常被用來描述“工作部門”,是同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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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考試的快速判讀方法:

1: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題目肯定會告訴你它是由別的行政主體設立的機構,比如工商局、環保局聯合成立的治汙辦,或者有雙重職能表述,國務院(綜合職能)法制(法制)辦、翠屏區政府(綜合職能)糾風(糾正不正之風)辦、翠屏區工商(工商管理職能)局打假(打擊假冒偽劣職能)辦、四川省公安廳(公安職能)打拐辦(打擊拐賣婦女兒童)。

2:以行政區劃+職能的名號登場的一般是行政主體,如:翠屏區(行政區劃)教育局(職能)、翠屏區(行政區劃)公安分局(職能),題目不會贅述成“翠屏區政府設立的教育局”或者“翠屏區政府的公安分局”。但行政區劃的名稱可能很長,“四川省宜賓市珙縣衛生局”,但它也僅有一個職能表述——衛生。

3:特殊的派出機關、法律授權的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受前面兩項的限制,比如翠屏區政府(綜合)南岸街道辦事(綜合)處、翠屏區公安分局(公安)南岸龍灣路派出(公安)所(治安管理處罰法授權)、宜賓市公安局(公安)江北消防(消防)支隊(消防法授權)。這些派出機關、法律授權機構的名稱中很可能包含兩項或兩次的職能描述,也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只需要把這些特殊主體記住,其他的根據1、2判斷。

國家公務員與行政主體是什麼關係?

在中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的概念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而公務員,按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公務員不僅僅是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還包括了諸如人大、政協、司法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工作人員只是公務員的一部分。

從中你可以看出,這兩者一個是組織,一個是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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