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電話錄音算不算證據?

General 更新 2024-12-28

手機打電話的通話錄音算證據嗎 30分

電子證據 效力如何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踐中是否採用一般得看你取得錄音的證據手段是不是合法 是不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上如何規定手機通話錄音證據的?

對於錄音證據,我建議你諮詢律師,當面諮詢比較好,也就是穿嘴巴給你說明比較好,如果用打字的,組織語言不大方便,不一定能說清楚。

我簡單說一下,錄音證據是否有效,和你問的這幾點都沒關係。

如果你希望錄音有效,那麼錄音內容必須是這樣的,一定要注意了“”“”“”本人xxx,現在製作錄音供詞,我對於欠下xxx多少多少錢沒有異議,這是本人自願提供的證詞............“”“”要達到這種級別的內容才可能被採納為證據,明白了嗎?而通過你的描述,你分明就是想通過電話偷錄的方式套取對方承認債務的存在,想以此做為證據是無效的,假如對方有律師的話,律師會輕易否定的所謂證據。

一般情況下偷錄的錄音是不能做為證據的,之所以這些有用,是在拿出錄音播放後,對方心虛承認了債務的真實性,他所做的“”“”“”承認“”“”“”才是關鍵所在,並不是說你的錄音起了什麼法律作用。如果對方有律師在的話,他根本無需說話,律師就可以立即否定你的錄音作為證據的效力,並且必定會被法院採納。

不知道你是否能理解,所以如何獲取證據,本人不建議你在錄音上放太多心思,你最好請個律師,看看除了錄音外,還有沒有其他方法能夠證明債權的存在。

手機錄音在法律上算不算證據,法律效力佔百分之幾

合法取得的私採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求教關於手機錄音能否作為法庭證據的問題

可以作為證據。

無論民事、刑事案件,均需證明被錄音者就是案件相關方。

如錄音清晰、明確,法院會否將該錄音而作定案依據?

手機錄音具有強有力的證明力且無反證的話,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另:提醒注意下列事實:

1、手機錄音在手機裡的部分視為原件,請勿刪除。

2、提交法院時,除了刻錄光盤外,應另附文字說明材料,如果內容不多不長,請全文摘錄,格式參考歌詞格式(即:0:00-0:30 內容)

在對方不知道的情況下通話錄音在法律上算不算證據

您好!如果僅僅有通話錄音,屬於孤證,法庭是不予採信的,因為錄音資料是可以編輯的;如果通話錄音和其他證據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庭是予以採信的。謝謝閱讀!

錄音算證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你只要符合此條規定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均可作為呈堂證供.根據證據規則,該錄音(前提是該錄音不是非法取得,如:你脅迫對方,讓他這麼說,然後話錄下來。)可以成為證據,但得經過當庭質證,否則不能作為直接定案的依據。

錄音算不算證據?

錄音算不算證據?

回答你有提問;

一、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以上是指錄音證據要合法取得。

二、錄音證據,要經過嚴格的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才可做為訴訟證據;

符合法律規定。包括它的合法性、真實性、證明性。

三、你提到的有人看到並有錄音,這種看到要比錄音具有證明力。

綜上所述,你可以提供錄音和證人,如符合法規定,可做為訴訟證據,

手機通話錄音算是證據嗎

手機通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該證據能不能證明相關事實,需要內容清楚、當事人明確。

通話錄音作為證據使用應該怎麼交到法院?通話錄音的證據形式是什麼?謝謝!

去打字店,把手機上保存的通話錄音刻製成光盤,寫上錄音時間、通話雙方的手機號碼,反覆聽錄音內容,整理出來書面材料,

見: 錄音整理記錄

錄製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時 分;

通話手機號碼: 撥出手機號碼: ;

接聽手機號碼: 。

通話人: ;

錄製人: ;

錄製設備: (牌子、型號)手機。

說明:錄音時長 分 秒,是 在給 打手機過程中開始錄音。

證明目的: 認可 事實。

錄音具體談話內容,整理如下:

甲(0分 秒): 。

乙(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整理人:

2015年9月1日

錄音材料是不是合法證據

yuehe2000,你好。

錄音材料屬於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指利用錄音、錄音、電子計算機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聲音來證明案件情況的證據資料,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這類證據較直觀、穩定,容易判斷與案件的關聯性,只要能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為定案依據。但這類證據也容易被利用技術手段修改,因此需要進行識別、鑑定。例如有的案件沒有資料來源,沒有製作過程,是從誰提取的?由誰製作的?是否反映了真實情況?被視聽對象是否自願?從視聽資料無法反映。有的案件是錄音材料,但沒有做聲紋鑑定,當被告人提出不是其本人聲音的辯解時,往往難以確定人身是否同一。

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1174

私自錄音可否作為證據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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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5月14日 03:44 香港商報

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02年 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印件。’根據該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首先,取證行為本身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他人住處擅自安裝竊聽裝置進行竊聽獲取證據的行為明顯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是違法行為。其次,取證行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德。二是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在具體的案件中,如果該錄音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案件有關聯性,具有證據效力,法院一般會予以採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同時該法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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