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計算欠款利息 5分?

General 更新 2024-12-18

如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計算欠款利息 5分

借款合同中有利息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息計算;無約定的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欠款利息如何計算 5分

回答如下:

一、此案如果起訴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銀行同期同檔次利率計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設一年)的10000元,當時銀行一年期的貸款年利率為5.31%,應付利息為:10000*5.31%=531元。

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個月,當時銀行5年期以上的貸款年利率為5.76%,應付利息為:10000*(5.76%*8+5.76%/12*5)=4848元。

兩筆相加,總利息是5379元。以上是單利計算利息,也是借款人乙應付的最低利息。

如果按借款期限一年,每年以銀行調整的的利率計算,第一筆仍為531元利息,第二筆則要分段計息。這8年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調整情況:

2004年3月:5.31%——10000*5.31%=531元;

2005年3月:5.58%——(10000+531)*5.58%=587.63元;

2006年3月:5.58%——(10000+531+587.63)*5.58%=620.42元;

2007年3月:6.39%——(10000+531+587.63+620.42)*6.39%=750.13元

2008年3月:7.47%——(10000+531+587.63+620.42+750.13)*7.47%=932.94元;

2009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5.31%=712.72元;

2010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5.31% =750.56元:

2011年3月:6.0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6.06%=902.06元;

2012年3月至8月:6.5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902.06)*(6.56%/12*5)=431.52元。

以上為複利計息,9筆利息相加後為6218.97元,再加上第一筆的531,總利息為6749.97元。

二、如果甲乙雙方在借據上約定利率,該利率可以是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約定了4倍利率,法院可支援,如果約定的利率超過4倍,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三、對於利息稅,一般民間借貸不繳納利息稅,只有銀行存款的利息才繳利息稅;2008年10月9日起,國家已經取消了利息稅。

以上回答僅供你參考。

欠款打官司怎樣計算利息

有約定按約定

無約定沒利息

高利貸太高不保護

訴訟案件欠款利息怎麼計算...

應按照當地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利息 !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公式2007-11-01 17:23

一、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

第231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232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民訴意見》

29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二、計算公式

1、債務利息=債務本金×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應當給付日始~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

2、遲延履行利息=(債務本金+訴訟費+保全費等)×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履行日始~實際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年利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逾期還款上浮幅度(如現行的幅度為150%)

三、例

2006年12月5日送達一審判決書判令:

1、給付欠款595791萬元及該款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利率標準計付)。

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14908元,訴訟保全費3770元。

3、本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履行完畢。

2007年4月19日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007年7月12日履行完畢。

欠款彙總表(利率分階段計算,就不細表了)

欠款專案 金額

本金 595791

訴訟費 14908

保全費 3770

本金逾期付款利息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29日) 77458.05

判決履行期屆滿後的逾期付款利息

(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7月12日) 21598.95

合計 713525.64

參考: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意見》第29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中國人民銀行 2006年4月28日,將人民幣最高貸款利率調整為6.39%。

假設甲公司欠乙公司人民幣10萬元整,人民法院判決甲公司最後的履行還款期限是2006年4月30日。但是到了2006年4月30日後,甲公司還是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最後還款義務,乙公司在2006年5月1日後,有權隨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甲公司給付欠款,並支付遲延履行金。

乙公司申請執行,假設甲公司是2006年11月1日履行還款義務。那麼甲公司除了應當給付乙公司人民幣10萬元欠款外,還應當支付乙公司遲延履行金人民幣6390元。

......

法院認可的欠款利息是多少,違約金怎麼算

利息和違約金按協議約定執行。利息最高不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沒有約定利息的,到期未還款的,可以按同期銀行利率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

執行欠款的利息怎麼算

執行中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兩倍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目前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9]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已於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附件:具體計算方法

附件: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欠款利息計算(法院判決後)

請直接參照該檔案計算,具體的期限等等以你的生效判決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儲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附:具體計算方法

附: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法院欠款利息怎麼算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佔用時間。

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判決。

法院執行利息如何計算

1、“原告要求法院執行利息。 法院可以不支援嗎?”:

(1)如果你是要求法院執行判決書中確定的債務在判決生效之前的利息:判決書中沒有明確確定被告應支付利息的,執行法官不能執行。因為:執行,只能是執行判決書中已經確定的債務。

(2)如果你是要求法院執行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義務後的遲延履行的利息:在你的執行申請中提出了請求時,執行法官一般應當支援;

但如果你沒有申請:執行法官可以執行也可能不執行。

2、“在什麼情況下 法院可以不支援?”:

(1)要求判決生效前的債務利息:判決書中沒有明確的,不支援。

(2)要求判決生效後的遲延履行利息:只要你在執行申請中申請了,法院應當支援;如果沒申請,可以支援也可不支援。

這樣說能明白嗎?原債務的利息和遲延履行的利息是不同的。

3、“利息方面在判決書哪裡看 怎麼寫的 可以執行利息 怎麼寫的不可以支付利息 這個案件時刑事附帶民事 打架”:

(1)在“判決如下”中應有:賠償XXX元並利息。如果沒有提及利息,就是不支援給付利息。

(2)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般沒有利息,但如果對方在判決生效後不履行判決中確定的債務,你可以要求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或判決書中確定的對方應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索要遲延履行金。具體如下:

“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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