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新增劑有哪些是違法的 ?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食品新增劑有哪些是違法的

1吊白塊腐竹、粉絲、麵粉、竹筍

2蘇丹紅辣椒粉、含辣椒類的食品(辣椒醬、辣味調味品)

3王金黃、塊黃腐皮

4蛋白精、三聚氰胺乳及乳製品

5硼酸與硼砂腐竹、肉丸、涼粉、涼皮、麵條、餃子皮

6硫氰酸鈉乳及乳製品

7玫瑰紅B調味品

8美術綠茶葉

9鹼性嫩黃豆製品

10工業用甲醛海蔘、魷魚等幹水產品、血豆腐

11工業用火鹼海蔘、魷魚等幹水產品、生鮮乳

12一氧化碳金槍魚、三文魚

13硫化鈉味精

14工業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餞、銀耳、龍眼、胡蘿蔔、姜等

15工業染料小米、玉米粉、熟肉製品等

16罌粟殼火鍋底料及小吃類

17革皮水解物乳與乳製品

含乳飲料

18溴酸鉀小麥粉

19β-內醯胺酶(金玉蘭酶製劑)乳與乳製品

20富馬酸二甲酯糕點

21廢棄食用油脂食用油脂

22工業用礦物油陳化大米

23工業明膠冰淇淋、肉皮凍等

24工業酒精勾兌假酒

25敵敵畏火腿、魚乾、鹹魚等製品

26毛髮水醬油等

27工業用乙酸勾兌食醋

28腎上腺素受體激動劑類藥物(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等)豬肉、牛羊肉及肝臟等

29硝基呋喃類藥物豬肉、禽肉、動物性水產品

30玉米赤黴醇牛羊肉及肝臟、牛奶

31抗生素殘渣豬肉

32鎮靜劑豬肉

33熒光增白物質雙孢蘑菇、金針菇、白靈菇、麵粉

34工業氯化鎂木耳

35磷化鋁木耳

36餡料原料漂白劑焙烤食品

37酸性橙Ⅱ黃魚、鮑汁、醃滷肉製品、紅殼瓜子、辣椒麵和豆瓣醬

38氯黴素生食水產品、肉製品、豬腸衣、蜂蜜

39喹諾酮類麻辣燙類食品

40水玻璃面製品

41孔雀石綠魚類

42烏洛托品腐竹、米線等

43五氯酚鈉河蟹

44喹乙醇水產養殖飼料

45鹼性黃大黃魚

46磺胺二甲嘧啶叉燒肉類

47敵百蟲醃製食品

食品新增劑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哪些違法行為

常見的有違規新增、新增限量超標。違規新增就是生產者是這種食品新增劑不應該加到某類食品中(如白酒中檢出甜蜜素)造成食品中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成分而成為不合格品,或加工者將非法新增物(非法新增物不是食品新增劑,例如孔雀綠石、三聚氰胺、蘇丹紅、吊白塊等)加入到了食品中;新增限量超標就是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為了節約成本或改善食品的某些特性,不按國家規的量新增食品新增劑,造成新增劑殘留量超標,比如糕點中鋁殘留量超標是比較常見的,等等。總之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應該符合GB2760-2014的相關條款及其增補公告。

我國有哪些食品新增劑是違規的?

1吊白塊腐竹、粉絲、麵粉、竹筍

2蘇丹紅辣椒粉、含辣椒類的食品(辣椒醬、辣味調味品)

3王金黃、塊黃腐皮

4蛋白精、三聚氰胺乳及乳製品

5硼酸與硼砂腐竹、肉丸、涼粉、涼皮、麵條、餃子皮

6硫氰酸鈉乳及乳製品

7玫瑰紅B調味品

8美術綠茶葉

9鹼性嫩黃豆製品

10工業用甲醛海蔘、魷魚等幹水產品、血豆腐

11工業用火鹼海蔘、魷魚等幹水產品、生鮮乳

12一氧化碳金槍魚、三文魚

13硫化鈉味精

14工業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餞、銀耳、龍眼、胡蘿蔔、姜等

15工業染料小米、玉米粉、熟肉製品等

16罌粟殼火鍋底料及小吃類

17革皮水解物乳與乳製品

含乳飲料

18溴酸鉀小麥粉

19β-內醯胺酶(金玉蘭酶製劑)乳與乳製品

20富馬酸二甲酯糕點

21廢棄食用油脂食用油脂

22工業用礦物油陳化大米

23工業明膠冰淇淋、肉皮凍等

24工業酒精勾兌假酒

25敵敵畏火腿、魚乾、鹹魚等製品

26毛髮水醬油等

27工業用乙酸勾兌食醋

28腎上腺素受體激動劑類藥物(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等)豬肉、牛羊肉及肝臟等

29硝基呋喃類藥物豬肉、禽肉、動物性水產品

30玉米赤黴醇牛羊肉及肝臟、牛奶

31抗生素殘渣豬肉

32鎮靜劑豬肉

33熒光增白物質雙孢蘑菇、金針菇、白靈菇、麵粉

34工業氯化鎂木耳

35磷化鋁木耳

36餡料原料漂白劑焙烤食品

37酸性橙Ⅱ黃魚、鮑汁、醃滷肉製品、紅殼瓜子、辣椒麵和豆瓣醬

38氯黴素生食水產品、肉製品、豬腸衣、蜂蜜

39喹諾酮類麻辣燙類食品

40水玻璃面製品

41孔雀石綠魚類

42烏洛托品腐竹、米線等

43五氯酚鈉河蟹

44喹乙醇水產養殖飼料

45鹼性黃大黃魚

46磺胺二甲嘧啶叉燒肉類

47敵百蟲醃製食品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都有哪些 怎麼處理

《食品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新增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食品生產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

國家明文禁止新增的食品新增劑有哪些

食品新增劑就是允許新增到食品中的新增劑。

但是具體可以新增到哪類食品中,新增上下限多少請參考國家標準

GB276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百度搜一下)

還有國家明文禁止新增的東西都不是食品新增劑。

違法濫用食品新增劑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六十條

食品新增劑經營者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七十條

食品新增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標籤、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籤上載明“食品新增劑”字樣。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到第一百二十六條

要根據具體情況採用

詳見《食品安全法》

食品新增劑和違法新增劑有什麼區別

前者是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合法限量新增的,後者是違法的新增東西,不屬於食品新增劑範疇。

食品新增劑非法新增是哪一條法律

一、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新增行為

(一)嚴禁在食品中新增非食用物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新增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加強非法新增行為監督查驗。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網格化監管,明確責任,分片包乾,消除監管死角。督促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依法落實查驗、記錄制度,並作為日常監管檢查的重點。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檢驗制度,加密自檢頻次。完善監督抽檢制度,強化不定期抽檢和隨機性抽檢,特別要針對生鮮乳收購、活畜販運、屠宰等重點環節和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檢力度,提高抽檢頻次,擴大抽檢範圍。推廣應用快檢篩查技術,提高抽檢效率。

(三)依法從重懲處非法新增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新增行為。對不按規定落實記錄、查驗制度,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未索證索票、票證保留不完備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提供虛假票證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對因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而銷售、使用含非法新增物食品的,責令停產、停業;對故意非法新增的,一律吊銷相關證照,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相關物品,要求其對造成的危害進行賠償;對上述行為,同時依法追究其他相關責任。對生產販賣非法新增物的地下工廠主和主要非法銷售人員,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新增物生產食品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在法定幅度內從重從快懲處。有關部門要制定依法嚴懲食品非法新增行為的具體辦法。

(四)完善非法新增行為案件查辦機制。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相關監管部門發現非法新增線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門通報,嚴禁以罰代刑、有案不移。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早介入,及時立案偵查,對影響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掛牌督辦。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和檢驗鑑定證明,確保案件查處及時、有力。

(五)加強非法新增行為源頭治理。對國家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以及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管,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標籤上加印“嚴禁用於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並建立銷售臺賬,實行實名購銷制度,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加強對化工廠、獸藥和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企業依法合規生產經營。要嚴密監測,堅決打擊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銷售食品非法新增物行為。對農村、城鄉結合部、縣域結合部等重點區域,企業外租的廠房、車間、倉庫以及城鎮臨時建築、出租民房等重點部位,各地要組織經常性排查,及時發現、徹底清剿違法制造儲存非法新增物的“黑窩點”,堅決搗毀地下銷售渠道。

請問食品新增劑含量超標會如何判?

這是即將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你是不是違反了第一條?

對違規銷售食品新增劑的行為怎麼處罰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六十條

食品新增劑經營者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七十條

食品新增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標籤、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籤上載明“食品新增劑”字樣。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到第一百二十六條

要根據具體情況採用

詳見《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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