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九種發放形式及不同的稅務處理?

年終歲尾,總結表彰,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財務和員工關注的焦點問題,不同的發放形式,不同的計算方法,稅額差距很大。現行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及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要比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的稅負小一些,是一項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計算政策。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例三:孫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業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企業工作,如果孫某2012年12月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工資5000,年終獎24000,其它無收入,雖然錢某隻2012年在房地產企業工作4個月,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應繳納個稅2295元。房地產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發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兼職單位發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併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如果兼職單位按發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李某在本企業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彙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6000-3500)*20%-555=945元。 應補繳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五、員工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例:周某是2012年應屆大學畢業生,2012年7月入職,以前沒有工作。2012年12月工資3500元,年終獎24000元, 周某當月工資3500元不需要納稅。 周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周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10%-105=2295元。 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六、補發年終獎需要在發放時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本月發放了一部分,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了個人所得稅,後在次月又補發年終獎,不能與上月的年終獎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合併到再發放當月工資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六:吳某2013年1月工資5000,按本企業考核要求,應得年終獎30000元,當月發放了24000元,餘下6000元,準備在2013年7月再發放。2013年1月實際取得所得為29000元,無其它收入。 2013年1月,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吳某實際取得的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吳某實際取得的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10%-105=2295元。 對於吳某預計在2013年7月取得的年終獎(6000)的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2013年7月實際取得時,需要合併到取得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如果1月計提了6000元應付職工薪酬,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會計利潤計算預繳。 如果7月份發放了這6000元年終獎,年終彙算清繳按工資薪金項目規定在稅前扣除。 如果計提的6000元年終獎在2013年度彙算清繳前仍未發放,依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的規定,企業工資薪金計提而未發放的數額(6000),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七、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要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例七:鄭某2012年年薪12萬元,每月發放工資5000元,2012年12月終按照績效考核補發2012年度剩餘年薪60000元。 鄭某2012年每個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全年合計45*12=540元。 鄭某2012年12月補發的年薪6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計算: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年薪,除以12個月,即:60000/12=5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鄭某補發年薪6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0*20%-555=11445元。 八、關於僱主為僱員代付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部或部分稅款問題,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無論是自行繳納、代扣代繳,還是僱主為僱員代付全部或部分稅款,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現了錯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8號公告《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於僱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僱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併入僱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後,按照規定方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例八:王某2012年度每月工資收入5000元,2012年12月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該單位全部負擔王某的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王某2012年12月當月工資5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由企業代付個人所得稅。 王某應納稅所得額=(未含僱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24000】-當月工資薪金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0】-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A【105】×僱主負擔比例【100%】)÷(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10%】×僱主負擔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負擔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九,多發1元年獎金,可能導致多交一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關注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無效問題。 由於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年終獎計算方法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而計算公式的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年終獎除12找稅率,但只允許減除一次“速算扣除數”,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導致在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時會出現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並不與年終獎額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應得年終獎金額度高的員工,可能要比年終資金額度低的員工實際到手的會更少。 例九:2013年1月馮某取得年終獎18000元,找稅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終獎適用稅率為3%。馮某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0*3%=540元。稅後收入為17460元。 陳某2013年1月取得年終獎18001元,找稅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終獎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陳某取得18001元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1*10%-105=1695.1元。 陳某年終獎稅後所得為16305.9元。陳某因為多發一元,造成多繳個人所得稅1154.1元。類似情況在稅收實踐中多有發生。這是由於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稅額計算方法的原因,導致所得與稅額的不匹配。 導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終獎無效區間如下: 【18000--19283】、 【54000-60187】、【108000-114600】、 【420000-447500】、 【60000-606538】、 【960000-1120000】。 如果發放的年終獎在上述無效區域內,會造成單位多發獎金,而個人稅後所得變少的結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現象,一是減少或增加一定數額年終獎,使發放的年終獎在無效區間外。二是在無效區間內的部分年終獎,轉化為其它獎勵或補貼,與當月工資合併納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如此,我們只有執行。稅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來遵從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稅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合理發放年終獎,以爭取相對合理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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