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政策?

一、親屬移民直系親屬:美國公民的配偶(赴美生子)、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公民之父母。  第一優先:美國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優先:永久居民(持綠卡者)之配偶與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美國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美國公民之兄弟姐妹。

二、聘僱就業移民   第一優先:優先勞工-無需取得美國勞工局之認同,但需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特優、特殊或特異技能之外國人(加拿大移民 ,瑞典移民, 美國移民)、傑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員、跨國企業的經理或管理級人員 第二優先:具有學士以上高學位之專業人士,或在科技、藝術、商業等方面有出眾的特殊能力者(需取得美國勞工局認可),需具備的條件如下:高學位(具學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特殊專長且其專長能為美國帶來實質利益。 第三優先:技術勞工、初級專業人員、非技術勞工(需取得美國勞工局認可),需具備的條件如下:技術勞工需要兩年以上職業訓練或兩年的工作經驗 . 第四優先:特殊移民 宗教人員、牧師,美國政府海外單位所聘僱之特定僱員,駐巴拿馬運河之員工,國際組織或國際機構的員工 ,宗教人士、神職工作人員(有效期限1992-1994). 第五優先:在美國境內投資設立公司,並參加所投資公司之營運者,需具備之條件如下: 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後投資,投資者正在或已經投入一百萬元,且投資事業至少能為美國製造十個以上新的就業機會給美國公民、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僱之移民(但投資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個名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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