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信息採取商業祕密保護還是專利保護方式的選擇?
方法/步驟
與商業祕密為權利人通過自身的保護手段防止企業祕密的洩露不同,專利是權利人通過權利的申請、公開的方式,向國家直接申請的絕對、排他性權利保護。兩者對企業信息的保護,在保護的範圍、期限和保護的程序上均有所不同,且各有優劣。在企業的信息保護過程中,權利人應當充分結合需要保護的企業信息的商業價值、可流失性等綜合考慮,選擇適合的權利保護方式。
如果需要進一步詳細瞭解這個問題,建議查閱199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如果需要進一步詳細瞭解這個問題,也可參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業祕密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該書對這個問題有比較詳細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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