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要求損害賠償,婚姻損害賠償應注意哪?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後如何要求損害賠償,婚姻損害賠償應注意哪】,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後如何要求損害賠償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一是讓當事人知道法律的規定;二是讓當事人有一個選擇的權利,即主張或是放棄。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一是讓當事人知道法律的規定;二是讓當事人有一個選擇的權利,即主張或是放棄。司法解釋按無過錯方在訴訟中的地位,就損害賠償的提出時間做出了相關規定:如果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時提出的,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就此問題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婚姻關係的無過錯一方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或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將依法不予支援。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一方必須是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對“無過錯”《婚姻法》未做規定,應指未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的配偶一方。

一方有上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且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如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援。在離婚訴訟中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對於一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援。

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只能以自己配偶一方為被告。賠償責任主體只能是無過錯方的配偶。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婚姻損害賠償應注意哪些問題

婚姻損害賠償是修改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對造成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給予的法律制裁、公司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過錯種類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2、時間限制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來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責任主體

對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4、賠償範圍

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5、特別提醒

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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