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繼子女收養公證,辦理該公證的注意事項?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如何辦理繼子女收養公證,辦理該公證的注意事項】,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如何辦理繼子女收養公證

繼子女收養公證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辦理。繼子女是指現存的婚姻關係中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說,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狀況變化而產生的,因此,繼子女被收養為養子女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被收養人的生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再婚的另一方有收養繼子女的意願。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不論是自願離婚還是判決、調解離婚,均應明確表示願意送養。10週歲以上的被收養人必須明確表示願意被收養為養子女。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作為送養人應與收養人就收養子女問題達成協議。

二、辦理繼子女收養公證的注意事項

因為繼子女收養是一種特殊的收養關係,所以在辦理繼子女收養公證時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簡稱收養法)的規定,繼子女的收養不受收養法第四條三項、第五條三項、第六條、第十七條的限制。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不受生活困難,沒有撫養能力才能送養的限制;

2、收養人不受沒有子女和無撫養教育能力的限制;

3、收養人不受收養法規定的收養人年齡必須達到35歲的限制;

4、被收養人不受收養年齡在十四歲以下的限制;

5、因為收養人是被收養人的繼父,被收養人的送養人一般是其生父或者生母,所以被收養人被收養不受被收養人生父母共同送養的規定限制;

6、被收養人不受其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優先撫養權的限制;

7、繼子女收養不受登記機關登記後生效的限制;十週歲以上的被收養人應該有明確的願意被收養的意思表示。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