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轉移財產的情形,如何應對離婚轉移財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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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轉移財產的情形

(一)轉移已有存款;

(二)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三)轉移一般物品;

(四)私自出售房屋;

(五)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等;

(六)製作虛假的欠條;

(七)虛報開支;

(八)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二、如何應對離婚轉移財產行為

(一)蒐集其存摺線索,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二)蒐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對於轉移轉移不動產的: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四)對於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

(五)對於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六)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七)對於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瞭解。

法律規定:轉移財產或惡意負債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離婚後如果發現對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再提提起分割財產之訴。

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可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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