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碩必備:法制史的複習概述?

  中國法制史是研究中國歷史上法律制度發展演變的一門獨立學科,既是法學領域中的一門重要的基礎課程,又屬於歷史研究的一個分支。由這種學科特性所決定,學習、研究中國法制史具有多方面的難度:其一,中國法制史的內容極為廣博。從縱向上看,包括自夏朝建立以後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四千多年的法制發展過程,從橫向上看,則包含各個時期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動及立法成果、刑事法制制度、民事法律規範、經濟法律規範、行政制度與行政法規、司法體制與訴訟制度等極為豐富而複雜的內容。在如此豐富的內容面前,許多初習者和考生都感到無所適從;其二,相對於法學其他學科而言,中國法制史所涉及的都是歷史上的、甚至相當一部分是古代的法律問題,初習者或考生平時較少接觸,因而感到不知從何下手。而且中國法制史許多內容需要在記憶上多花工夫,也使許多人在接觸這門課程之初就有一種畏懼的情緒。不過,學術研究、一般學習與應試考試是有不同的標準和要求的,特別是國家實行的正式標準化考試,其要求與標準也是清楚和明確的。所以,考生只要在全面掌握教學大綱、應試教材的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有重點地進行復習,掌握本學科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主要制度,同時把握一些基本要領,是完全可以達到考試要求的。

方法/步驟

  中國法制史上下四千餘年,內容極為豐富。從時間順序上看,可以按中國歷史發展的客觀階段,按政權的變化分為夏、商、西周、春秋、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代及清末、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革命根據地等重要時期。從整體上看,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的發展,與中國歷史上的政權變遷一樣,有一種歷史的聯繫性。也就是說,從夏朝以後,中國的歷史就是代代相因,不能割斷。中國的法律制度也是從無到有,從簡單到豐富,在不斷地發展進步。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中國歷史的發展,包括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演進過程,我們可以把中國四千多年的法制歷史大致分為奴隸制法制(包括夏、商、西周及其春秋時期,在時間上包括從公元前21世紀至公元前476年)、封建制法制(包括從戰國至清朝前期,在時間上包括從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近代及中華民國法制(包括清末、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及國民黨政權法律制度)、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及新中國法律制度等幾個大的發展階段,也可以分為習慣法時代(夏、商、西周時期)、古代成文法時期(自春秋中期直到鴉片戰爭以前的清朝)、近代法時期(包括清末及民國法制)、革命根據地時期、新中國時期等若干時期。可能不同的教材,所採用的分期、歸類的方法不盡相同,但還是有共同的規律可尋的。

  (一)從縱向看本課程的複習重點

  從歷年法律碩士專業招生考試的試題情況看,在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中,古代部分(包括夏、商至清末以前)的試題比重大於近代(指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以後民國若干政權的法律制度)及革命根據地部分。其中,古代部分所佔比重一般在試題總量的70%-80%,甚至高於80%。所以,相對於近代及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而言,古代法律制度無疑是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考試重點。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點問題:

  1.夏商周時期。夏商周時期又被稱為 "奴隸制時期"或"習慣法時代"。主要是因為在這一時期中,中國古代法尚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為主要形態。這一時間主要涉及中國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況、商朝法制概況及西周法律制度等問題。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這一部分的重點。比如說,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西周的"禮"及禮刑關係、刑事法律原則與刑事政策、民事婚姻制度、司法訴訟制度,等等,都是對後世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問題。

  2.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時期。在此期間,中國古代法律實現了由不成文習慣法向成文制定法的偉大轉變。同時,在社會變革中興起的 "諸子百家",特別是儒、法、道、墨等學派提出的法律主張與法律思想,也成為中國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論。在這一時期內,春秋時期的公佈成文法運動、戰國時期的《法經》、秦國的"商鞅變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張,都是應該掌握的重點內容。

  3.秦漢時期。秦漢時期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確立的時期。在此期間,秦朝及兩漢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獨特的歷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於全面推行法家的 "以法治國"、"輕罪重刑"等法律主張,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經濟法規、司法訴訟制度都是頗有特色的內容。漢朝法律制度的重點,則在漢初主要立法、西漢中期的刑罰改革、法律指導思想的轉變、法律原則的變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決獄",等等。

  4.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成文法飛速發展的時期。在此期間,封建立法技術、法典結構、法律內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進步。其中,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與封建法典結構的完善, "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重要制度的確立,都是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重點內容。

  5.隋唐時期。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頂峰時期,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時期。特別是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唐朝法律制度,成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發展成熟的標誌。因而唐朝法律制度的若干內容,理所當然地成為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重中之重。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議》總則和分則各篇的基本內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唐朝的司法機關及訴訟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內容。

  6.宋元明清時期。宋元明清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後期。在此期間,中國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確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礎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內容上都有所發展,特別是隨著中央集權、皇權專制的進一步強化,這一時期的法律制度也體現出為強化專制獨裁製度服務、法律鎮壓職能進一步加強的特點。這一時期的複習重點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編敕活動、北宋的 "重法地法"與"盜賊重法"、宋朝刑罰制度的變化、宋朝司法機關的變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結構體例、明代法律"輕其輕、重其重"的特點、明朝刑罰制度的發展、明朝司法機構的變化及特務統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統治特色、清朝對明律的繼承與發展、清朝的會審制度等諸多內容。

  7.清末時期。清末時期是指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至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清朝滅亡這一特殊歷史時期。1840年以後,由於西方列強的入侵,中國社會發生了劇烈變化,由一個主權獨立的封建國家蛻變為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在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下,中國也艱難地開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現代法律文明的轉變。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變化在中國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這一時期的學習重點包括清末預備立憲及憲法文件、清末對部門法的修訂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點及其歷史意義、清末司法制度的變革、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確立及其後果,等等。

  8.民國時期。自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先生在南京宣佈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至1949年國民黨統治集團退出大陸,是中國近代史上的民國時期。在此期間,先後存在過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等政權。在20世紀初的特殊社會環境下,中國近代法制開始艱難邁步。南京臨時政府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體系、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國民黨政權的司法制度等,是這一時期的複習重點。

  9.革命根據地時期。在革命根據地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根據地人民群眾進行了一系列法制創建活動,為新中國法制建設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革命根據地時期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土地立法、勞動立法、婚姻立法、刑事法律、司法訴訟制度及 "馬錫五審判方式"等,都是複習的重點。

  (二)從橫向看本課程的複習重點

  從橫向上看,中國歷史上每一時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為法律思想、立法活動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規範、經濟法律規範、行政法律規範、司法體制及主要訴訟制度等幾個方面。

  1.關於各朝的法律思想。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顯的發展軌跡和淵源關係。夏商時期, "天討"、"天罰"的神權法理論占主導地位。西周初年,周統治者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進一步豐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論。春秋戰國之際,儒法兩家提出了明確而系統的法律理論。而在戰國大部分時期及秦朝,法學家派的理論在政治實踐中一直佔據著支配地位。西漢中期以後,隨著儒著學派成功地獨霸中國的政治思想舞臺,以"德主刑輔"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正統的法律理論,唐明清各朝均未脫離儒家學說的框架。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幾條基本線索,並結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點,就可以基本掌握這一部分的主要內容。

  2.關於各朝的立法活動及成果。應該說,各個時期的主要立法活動及立法成果,是中國法制史課程的一個主要線索,也是複習和考試的主要內容。夏朝的 "禹刑",商朝的"湯刑",春秋時期的"鑄刑書"、"鑄刑鼎"及"竹刑",戰國時期的《法經》、秦律,漢朝的"約法三章"與《九章律》,《魏律》、《晉律》、《北齊律》,唐朝諸律及《唐六典》,《宋刑統》及宋朝編敕,《大明律》及《明大誥》,《大清律集解附例》與《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諸項成果,《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憲法文件,國民黨政權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革命根據地的各項憲政、刑事、土地、勞動、婚姻及訴訟立法等,都是必須掌握的基本內容。

  3.關於各個時期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中國古代的主體部分,所以理所當然地成為複習、考試的重點。一般而言,各個時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適用原則、刑罰制度等幾個方面。刑事立法與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動及成果基本一致。主要罪名則應著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與制度,如 "重罪十條"、"十惡"、"奸黨罪",等等。諸如"親屬相容隱"、"八議"、"官當"、類推制度、化外人犯罪等有特色的法律適用原則,以及各時期刑罰體系的改革、刑罰種類的變更,這些都是複習、考試的重點。

  4.關於各個時期的民事、經濟、行政法律規範。在各類法制史教材中,有關民事、經濟、行政法律規範的內容也佔有相當的篇幅。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權、契約、債等基本內容外,婚姻制度較為重要。經濟法律規範,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內容較有代表性。行政法律制度則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內容為重點。

  5.關於各個時期的司法訴訟制度。司法訴訟制度也是中國法制史課程中的重要內容。一般說來,各個時期的司法訴訟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機關、訴訟審判制度等問題。各個時期的司法機關、特別是中央司法機關的設置、職能、相互關係以及發展演變,有代表性的控訴、審判、拷訊、判決、執行、複核、會審制度等,都應重點掌握。

  從歷年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情況看,試題大多集中在各個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適用原則、刑罰制度、司法機關、訴訟制度等具體而明確的問題上。而民事、經濟及行政法律規範等內容則較少涉及。所以,考生在複習時,應該在全面掌握各個時期法制基本情況的前提下,有重點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法訴訟制度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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