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誰,怎樣爭取子女撫養權??

在這個離婚率不斷飆升的年代,很多幸福美滿的家庭到最後支離破碎。我們在感嘆婚姻脆弱的同時更多是對那些無辜的孩子們的擔憂,家庭的變故和大人的紛爭在他們的心裡已經埋下了不可磨滅的陰影。然而,更糟糕的是離婚之後在子女撫養權的爭奪上,又是一場拉鋸戰,如何減少這場拉鋸戰對孩子的傷害,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呢?請看下文。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誰

我國法律對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做了如下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怎麼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很多人離婚之後又想重新取得子女的撫養權,那麼需要怎樣做才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呢?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6、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孩子跟自己一起生活更有利的證據;

7、10週歲以上的孩子,必須要尊重孩子的意見。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時候,更多的是考慮孩子跟誰在一起更有利於成長。事實上在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同時,還會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問題,例如撫養費的問題,撫養費支付多少、怎麼支付;非婚生子女如何爭取撫養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等等,如果我們能夠諮詢一下專業人士的話,對我們爭取子女撫養權會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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