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權如何分割,離婚時如何具體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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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債權如何分割

(一)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離婚時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一方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夫妻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對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之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有價證券還應包括認股權證、投資基金份額。

二、離婚時如何具體分割財產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的,應按約定處理。

夫妻雙方無約定的、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共同財產制來處理。

對夫妻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由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達成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再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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