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面解析:民間借貸為何難見陽光??

近日,線上P2P(又稱人人貸)平臺優易貸突然人去樓空,出借人損失2000多萬元。事實上,近年來P2P行業迅猛發展,但風險顯現也是不爭的事實。從最早的哈哈貸、淘金貸到近日的優易貸,涉及到的資金不下千億元。而民間借貸危機恰恰凸顯出金融體制改革的緊迫性。

2011年下半年以來,“宜信”、“拍拍貸”、“人人貸”等網上借貸應運而生,形式新穎卻問題頻出,引起業內的廣泛關注。但事實上,民間借貸在中國由來已久,現在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以下五種,首先就是自然人間的借貸行為;第二種是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第三個就是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這些企業均為非金融企業;第四就是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參與的借貸行為,包括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等等;第五種是和會。和會就是若干人湊錢成立一個組織,如果組織中的一位會員出現資金問題,那和會就可以借款給他。

目前,第一、二、四種形式的民間借貸得到了法律和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同;第三種形式受到嚴格的管制,只有個別省份承認非金融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第五種形式在國外較為常見,但我國目前尚無法律規範加以調整,而且內部的運作大都缺乏統一的規則,成為目前最難監管的一種形式,極易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民間借貸的借款方往往是中小企業。由於中小企業的信貸風險不可控,正規金融有時無法滿足其資金需求。國家的政策貸款往往是針對某一個產業,或者某一個行業的中小企業的貸款,並不能惠及所有中小企業,因此,它們往往就要通過信用市場上其他的金融企業來解決。但由於監管上的一些缺失,或者本身制度設計缺乏預見性,多種民間借貸形式遊離於灰色地帶。

民間借貸管理難

首先是違法定性難。民間借貸中究竟哪些行為算作合法,哪些行為界定為非法,並不是那麼清晰,經常會出現混淆。

監管民間借貸的主要手段是借款的利息利率,如果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之內,民間借貸就可算作合法的。如果高於同期銀行貸款4倍的,高於部分就不予保護。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兩項合計也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4倍,超過4倍的部分也不予保護。這就糾正了以前審判實踐的一些觀點,即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分別不能超過4倍。

現在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比較高,雖然是法律上承認的民間借貸形式,但由於當事人約定的利率過高,就會導致借貸行為的部分無效。有人建議放開民間借貸的利率監管,並認為如果讓放貸市場充分競爭,現在借款人支付的利率水平最高不會超過同期利率的2.5倍。但由於現在市場競爭並不充分,借貸利率並不能形成真正的市場價格,也就出現了一些利率過高的現象。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利率仍然是一種重要的監管手段,我們還是希望從公共政策上調整利率水平,儘量通過利率來規制民間借貸可能出現的不公平現象。

性質認定難。實踐中對於民間借貸性質的認定一直存在不同觀點。有一種觀點認為,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借貸人民幣、港、澳、臺幣、外幣、或者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為就是民間借貸,也就是說,只要不屬於正規金融借貸,不是從事放貸業務的專業銀行所發放的貸款,都屬於民間借貸的範疇。但這種劃分的問題是,很多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典當行等,實際上也在進行資金的授受業務。這種資金授受行為,是不是也要受到這一種高利息的規制?現在,已有部分省份認為,典當行的典當行為也是一種民間借貸,也應受到4倍利率的限制。典當業協會對這種界定的意見最大。因為典當業務中,利息加上綜合費用絕對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如果把高利息的約束也適用於典當行的話,那典當行業將無法生存。

訴訟裁決難。這是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最明顯的就是夫妻對於民間借貸債務的償還責任不清。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有規定,但並不是很清晰,這就可能導致兩種極端的情況:一些人藉助離婚來規避本來應該承擔的債務,但也有一些人卻承擔了他本來不應該承擔的債務。在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同債務也用共同財產來償還,此時認定民間借貸所形成的債務時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意義不是很大。但是,在離婚時,如果該債務還未清償,認定該債務的性質對於案件的處理就極為關鍵了。一般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借款人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借款,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與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

事實判斷難。這也可能是目前審判實踐中難度最大的問題。很多民間借貸交易中,憑據只有一張借條,缺乏其他相關證據的支持,如果憑此輕易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關係,這就可能出現虛假民事訴訟和惡意避債的現象。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金額大小、交付憑證、出借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因素,結合其他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鑑於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存在差異,可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方對雙方之間存在的借貸關係、借貸內容、借款人是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負有舉證責任,而借款人則對於其已履行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被告否認且確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應由原告申請鑑定並承擔由此引起的相應法律後果。

溫州金改待觀察

如果要讓民間借貸走出陰霾,法律和監管至關重要。

法律不到位已經成為民間借貸的主要問題。比如哪些機構和個人可以放貸,其利率水平如何控制,都缺乏明確的規範。據悉,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起草完畢《放貸人管理條例》,並已上報國務院法制辦,一旦這一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頒佈,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目前民間借貸實踐無法可依的現狀,也可以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的裁判依據效力層次過低的問題。

溫州金改的直接導火索是民間借貸所引發得一系列風險,雖然目前對放貸人的成立、資金來源、充足率做了限定,但實際上,管控能否真正奏效,還有待觀察察。如果沒有大的全國層面的政策推動的話,溫州金改具體實施的效果,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它涉及到整個法律和政策層面中的問題,例如集資的認定,這是涉及法律本身界定上的問題,不是地方政策能夠解決的。

此外,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個細分的信用授受市場,各信用授受企業之間區分並不是很明確。例如,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和信託公司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發放房地產貸款,都想做一個大而全的業務,但由此引發的監管難題無法在規則之內解決。比如,典當行從事房屋典當業務就無法與商業銀行所發放的房屋貸款業務相區分。再比如融資租賃公司主要為企業提供生產設備,風險點侷限在動產。但由於我國相關規定將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界定為“固定資產”,這個概念並不是嚴格的法律術語,其所對應的不是法律上的動產和不動產概念,就出現一些模糊的認識。

今天,中國的民間借貸市場沒有形成一個市場細分。要做到合理的細分就得依靠全盤設計,在進行政策設計的時候應該通盤考慮,比如說設立典當管理條例的時候,應把典當業務限制在哪一塊,應該是在大的行業背景下考慮這個問題,而不能僅從民間借貸或其他小的範圍,僅僅考慮某一行業的需要。

需把民間借貸納入徵信系統

從去年開始,網絡借貸被人們談及很多。與傳統的民間借貸相比,它並沒有什麼特殊的風險,而且網絡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為借貸機構控制交易風險,比如對賬戶的檢測、對信用的掌握。但我國缺乏統一的徵信系統,全面監測民間借貸的發展。因此,在進行網絡借貸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數據不全面、監測數據發現滯後、質量難以有效保證等問題,這就需要儘快把民間借貸納入徵信系統。建立民間借貸登記、管理、監測制度以及民間借貸監測管理指標體系,實行有管制的民間借貸利率。

未來,除了對第三方個人信用報告的基本概念、基本性質、內容和適用範圍等方面做出明確界定,對個人、網絡借貸平臺、第三方信用機構和政府部門相應的法律關係和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還要依託民間借貸監測管理系統,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登記備案,實現對民間借貸規模、流向、利率等信息的實時統計分析,並以此登記作為處理有關民間借貸債務糾紛的依據。

金融監管往往有一個怪圈,如果監管稍嚴,一些機構馬上就死,如果稍微放開一點,這些機構馬上就亂。我國對金融一直是採取強制管控措施,這是因為金融對整個經濟秩序穩定意義非凡。如果民間借貸處於開放的態度,可能直接影響正規經營,如果監管沒有跟上,監管手段不恰當,可能會影響金融的穩定,甚至關係到經濟秩序的穩定。徵信制度的建立可能在未來的監管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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