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的種類有哪些,同居糾紛怎麼處理?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同居關係的種類有哪些,同居糾紛怎麼處理】,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同居關係的種類有哪些

同居關係的種類可以從多方面去劃分。大的方面我分為事實同居和法定同居。我這裡從同居當事人是否已婚來分,將事實同居關係又分為“未婚同居”與“已婚同居”。這也是常常看到的對同居的分類。

(一)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稱為“姘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同居當時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還沒有解除。這種同居它影響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同居又稱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這種同居現象主要表現在“金屋藏嬌”、“養情婦”、“養小祕”、“包二爺”、“包二奶”等。在現實實踐中,有婚姻一方的多為男性,而同居的另一方女性多為年輕的女子,他們之間的年齡差別一般是很大的,10 到40歲不等。他們之間的同居,為了愛情的很少,更多的則是建立在金錢和性慾上的。這種同居關係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樣只是引起一些社會治安問題,而是直接違法了。我國《婚姻法》第4條就規定“夫妻間有忠實的義務”,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有的學者也稱之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這種同居一般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它又涉及到兩種情況:第一是同居的男女雙方在同居之前都沒有過婚姻,他們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學生的戀愛同居,在很多農村中的那種“只辦喜酒不辦證”的“事實婚姻”同居,試婚等。第二種情況是男女一方或雙方在同居以前有過婚姻,但在同居之時其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他們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

(三)法定同居

以上介紹了兩種同居關係,其實還有一種同居關係,雖不是以同居當事人是否已婚來劃分的,但也是不容我們忽視的一種同居關係,那就是由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關係。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從法條裡我們就可以直接看出,我們的立法者是把這種關係定性為同居關係的。這種同居可能並不是出於當事人的本意,也許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都有締結婚姻的意願,但由於違反了相關法律,導致了婚姻無效或可以撤消才形成了同居。我把這種同居叫“法定同居”。

二、同居糾紛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一併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一)同居關係期間子女的撫養問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同居關係的認定。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法律對非法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財產問題。

(三)同居關係案件受理條件。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理解為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處理。

(四)同居期間財產問題。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總之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上述專門規定的,可適用上述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五、共同債權債務問題。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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