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企業要散夥,財產如何清算?

針對合夥人們最為頭痛的“散夥劫”,《中國合夥企業法》也有多達12條法律條款,列舉了合夥企業散夥清算的詳細規定和流程,而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也將為受困於合夥糾紛的合夥人們帶來法制之光......

為應對層出不窮的合夥人糾紛,我國合夥企業法的修訂工作已於2006年8月27日完成,這是繼公司法修訂之後完善我國商事主體立法的又一個標誌性成果。從
這一意義而言,必須充分重視它對於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重要影響。而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也將為受困於合夥糾紛的合夥人們帶來法制之光。

“制定合夥協議時,明確合夥人的職責非常重要。”重慶大江律師事務所鄧光輝律師說,必須要明確職權,不越權、不濫用權利。在最初制定合夥協議時,就得說明白負什麼責,承擔什麼責任,這就是“先說好,後不亂”。

鄧律師建議,合夥協議一定要制定得非常詳細,特別是合夥人的職責,不嫌多,只嫌少。一旦合夥協議制定後,就要嚴格執行,對每位合夥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合作中,合夥協議是大家的“行動綱領”,應該嚴格按照合夥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而針對合夥人們最為頭痛的“散夥劫”,《中國合夥企業法》也有多達12條法律條款,列舉了合夥企業散夥清算的詳細規定和流程:

在《中國合夥企業法》第二節第21條中規定了: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第五節中,該法更是用6項法條詳細詮釋了關於合夥企業散夥的法律流程:

第46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47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51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52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53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54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在該法第四章當中,該法也用了三項法條內容明確合夥企業的散夥清算問題,針對上面兩案當中的合夥企業債務糾紛和員工薪酬拖欠,這三項法條提供了切實的依據:

第86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
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87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88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89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