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子女如何撫養,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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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同居關係子女如何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 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 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 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 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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