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的答辯期、上訴期分別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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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離婚訴訟的答辯期、上訴期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答辯期、上訴期同國內一般離婚訴訟的答辯期、上訴期相同:答辯期為十五日;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裁定的上訴期為十日。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答辯期、上訴期同國內一般離婚訴訟的答辯期、上訴期相同:答辯期為十五日;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裁定的上訴期為十日。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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