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哪些人可能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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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不僅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關係,給合法婚姻關係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傷害,而且侵犯了我國婚姻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給夫妻、給家庭、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一)在刑事上,重婚損害了國家登記機關婚姻登記的公信力,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立法原則,因而應受刑律的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在民事上,重婚違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則,不受法律保護,為無效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二、哪些人可能構成重婚罪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有兩類人: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屬明知故犯,當然是重婚行為,要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即使屬上當受騙,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此在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也是重婚,同樣形成了前婚和後婚重疊的重婚事實,雖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同樣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則,屬無效婚姻,應當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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