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

當事人在交警協調下達成調解協議簽字生效的交通事故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後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或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

為防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情形,對於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依法院的確認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公證

公證申請需肇事方及受害方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肇事駕駛員的駕照、車輛所有權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責任劃分認定書;雙方就賠償內容達成一致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為處理交通事故花費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等費用的票據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或證明材料。

2、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經交警部門確認後,當事人擔心對方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交警部門可告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該類司法確認案件適用就近便利原則, 當事人直接到事故發生地所屬轄區的人民法庭辦理。經審查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法院可依法作出確認,並及時製作民事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請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收費50元。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後,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原作者: 國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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