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核名提交的材料?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提交材料規範: (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投資人簽字、蓋章;內含指定委託書);檔案範本請發郵箱索取; (2)投資人(股東)的資格證明(自然人為身份證影印件、企業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加蓋公章)材料若為外文,應附加蓋翻譯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譯件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提交材料規範 (1)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意見書(註冊地工商局出具、註冊地工商局蓋章);檔案範本請發郵箱索取;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企業蓋章);(3)投資人(股東)的資格證明(自然人為身份證影印件、企業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加蓋公章);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檔案,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1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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