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和假釋在怎樣的情況下適用呢?其適用需要遵守怎樣的程式?下面由小樣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減刑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適用物件和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
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程式
減刑、假釋,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稽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