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登記的條件有哪些,復婚該如何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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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婚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式離婚;

(二)、離婚後未再婚;

(三)、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定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當事人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並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二、復婚該如何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

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復婚登記;

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並註明於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後,應當發給結婚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復婚字樣,並收回離婚證件。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條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並記入復婚登記申請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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