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隱匿財產包括什麼,如何避免隱匿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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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離婚,當事人最關心的就是財產分割問題。現實生活中,多數人採取的辦法就是隱匿財產,關於隱匿財產,另一方特別想了解的就是隱匿財產具體包括什麼。基於隱匿共同財產現象的普遍,如何來避免隱匿共同財產就是眼下的當務之急。具體涉及到隱匿財產的相關介紹,請看本文的內容。

一、離婚隱匿財產包括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隱匿財產具體包括有: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父母的名義等購得房產,事實上自己是實際的房屋擁有者。

2、房產證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記了房產證明的一方將房產出賣,套取現金等。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私下購買房產,不將購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4、私自將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轉移在別人名下。

5、轉移工資卡內的資金,或存於其他自己另開的銀行卡內或放在別人那裡。

6、結婚前,運用諸如“貸款不便”等藉口,將雙方共同出資的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時卻矢口否認。

二、如何預防隱匿共同財產?

如何預防隱匿共同財產?遇到離婚時夫妻隱匿共同財產,首要的是分清財產性質。性質不同,歸屬不同。具體的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掌握財產狀況。財權最好不交給一人,房產證書上註明自己為房產共有人,擁有企業股份的,關注財務報告、資產審計報告。有資金投入股市的,關注資金對賬單,掌握資金流量。這樣可及時發現套取現金而後轉移、隱匿。還要防止對方以親友名義購買房產,離婚後再過戶到自己名下來轉移財產。

2、及早約定歸屬。《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財產分配也必須依約進行。

3、注重宣傳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時,法院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宣傳法律規定會讓對方知道轉移隱匿財產後果,產生震懾作用。

4、特別注意外債。《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做假賬,證明經營失敗而負債是最普遍的轉移財產方式。要關注借款去向,注意銀行記錄、刷卡記錄,最好有相關證人,以防偽造債務。

5、儲存相關憑據。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八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個人存款賬戶情況。因此,可對大宗存款設聯名賬戶。單獨設立的,更要多留心賬號、儲種、存入地。同時,要注意收集產權證影印件,傢俱、電器、貴重首飾購買發票,股東出資、財務報表、開戶行、賬號等書面證明,以便按照《民事訴訟法》第64條、《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8條規定,在申請法院調查時提供證據及線索。

6、 迅速及時取證。將家電等財產拍照並請朋友在財產清單上簽字。發現擅自處理冰箱、電視等大件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對方以孝敬父母、贈與等名義將財產轉移時,要及時制止。一旦發現轉移要立即報警或請居委會介入。報警記錄、筆錄、居委會證言都會成為法庭上有力的證據。

7、及時申請財產保全。為防止私賣房產、汽車,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還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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