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能否辦理涉外收養,辦理涉外收養的程式有?

近年來,涉外收養越來越普遍。我國在涉外收養領域己就一些具體問題作了立法規定,為涉外收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接下來,本文就為您講解這一方面的知識。

一、外國人能否辦理涉外收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可以進行涉外收養。

二、辦理涉外收養的程式有哪些?

1、外國收養人通過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組織提出收養申請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外國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檔案: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身份、收養的合理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2、中國送養人向我國民政部門提出送養申請及其審批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並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宣告。

(2)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以及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須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而且還要親自到省級民政部門登記和到特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涉外收養的程式複雜、繁瑣,不便於收養申請人掌握。在辦理收養手續過程中,聘請這方面的專職律師,可以減少金錢、時間的耗費,更快速地辦理好收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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