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關於棄貨後倉儲問題解決方案?

問題標題:關於棄貨後倉儲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請問進入海關監管倉庫的貨物,收件人若提出棄貨申請。貨物是否一定需要在監管倉庫存放3個月後才能銷燬?還是隻要提出申請,海關同意後即可銷燬?還想請問一下,如果的確需要存放3個月後才能銷燬,那麼海關監管倉庫是否會收取倉儲費用?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第六條 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屬於《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範圍的,由海關在變賣前提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的費用與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款中支付。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誤卸或者溢卸等貨物的所得價款,在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
(一)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 (二)進口關稅; (三)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四)滯報金。
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順序的相關費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第(二)項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變賣所得價款-變賣費用-運儲費用
完稅價格 = ------- 1+關稅率+增值稅率+關稅率×增值稅率 1-消費稅率
實行從量、複合或者其他方式計徵稅款的貨物,按照有關征稅的規定計算和扣除稅款。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不符合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不能證明對進口貨物享有權利的,申請不予受理。逾期無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還的,餘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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