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寶鋼股份公司,是涉案商標“寶鋼”的所有權人,2005年“寶鋼”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被告:某市寶鋼金屬材料公司,2003年11月20日核准成立,以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寶鋼”作為企業的商號,在宣傳中使用“寶鋼”字樣。
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被告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寶鋼”文字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工具/原料
商標權
商號權
名稱權
方法/步驟
【長昊律師評析】
原告起訴被告的案由是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考慮以下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商標侵權如何認定;第二個問題,自然人姓名權的商業化使用是否應該有界限;第三個問題,當自然人姓名權的商業化使用與商標權出現衝突時,平衡點應當在什麼地方?
首先,商標侵權如何認定,本案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認定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幾條:
(1)《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根據本案的具體案情,在判斷涉案商標是否被侵權,需要同時具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組合起來就會出現4種情況,分別是: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因此在判斷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標時,需要考慮原告與被告是否屬於同一行業,涉案商標是否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涉案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均從事銷售鋼鐵業務,從事相競爭的業務,屬於同一行業;被告使用的“寶鋼”字號就是原告註冊的商標“寶鋼”,且該商標被認定為原告的馳名商標。因此,可以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商標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對被告的侵犯原告商標的行為作出認定。
第二,自然人姓名權的商業化使用是否應該有界限?
自然人姓名權的商業化使用在商業社會中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比如“王老吉”、“黃道益”、“牛頓”、“喬丹”等名人都被註冊為商標,進行商業目的使用,而且這些商標現在很多已經成為馳名商標。不僅如此,姓名註冊為企業名稱的情況也比比皆是,由“王老吉”延伸而來的公司就包含有多個,比如“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由“黃道益”延伸而來的公司“黃道益活絡油有限公司”。為了便於宣傳,商標與企業名稱重合的情況很多,因此自然人姓名不僅作為商標同時也作為企業名稱,這就導致了自然人姓名權、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之間的衝突,企業名稱中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但行使姓名權決非無任何限制。
第三,當自然人姓名權的商業化使用與商標權出現衝突時,平衡點應當在什麼地方?
由於自然人姓名不僅作為商標同時也作為企業名稱,這就導致了自然人姓名權、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之間的衝突。權利衝突會導致某一在後權利的存在會對另一在先權利的行使造成妨礙。解決途徑是:當兩者發生衝突時,從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出發,平衡利益關係,制止不正當競爭。
具體應注意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在先權利優先的原則。
實踐中,應審查哪種權利在先產生,適用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2、是否造成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是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
只有當商標、商號的同時使用會造成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才能認定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才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3、考慮地域影響的因素。
商號畢竟與商標不同,商號存在的載體是企業名稱,完整的企業名稱大部分包含一定的地域限制,除了以“中國”開頭的企業外,都有自己的覆蓋地域,而商標不同,商標是全國性的。因此,當商號在一定的範圍內享有商號權時,則商標的侵權認定應當只限於該商號所在的地區;同樣,當商號侵害商標權時,侵權的範圍也只限定於商號權存在的區域。但具體案件應該具體分析,互聯網的發展和物流業的興起,商標與商號之間的侵權不僅僅只侷限於商號註冊範圍的地域,已經遠遠有跨地域的能力和趨勢。
注意事項
綜上,長昊律師團隊認為,商標權與商號權都是企業非常重要的知識產權,在對外宣傳過程中,商標權與商號權大多同時使用,如“王老吉”、“黃道益”、“加多寶”、“寶鋼”、“海爾”、“康佳”、“華為”等,在與自然人名稱權相結合的情況下,更為複雜。但在自然人名稱權、商標權、商號權出現衝突的情況下,應該本著在先權利優先,保護具有更高知名度、美譽度的商標或商號為原則,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