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123對破產企業不良資產處置的建議?

對於破產企業來說,不良資產種類很多,當然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也要根據資產特點而定,如此,不良資產才可發揮更大價值,得到更多利益,因此,筆者針對破產企業對其不良資產處置提幾條建議,以使不良資產處置更高效,也能獲得更大收益。

一,轉換工作思路,盤活企業不動產價值。有些公司申請破產時,往往會負債率達80%以上,這樣的話如果按照破產清算程式對廠房進行變價拍賣時,清償率很可能不足20%,如此的情況下,最好要轉換思路,積極推動當地政府對破產企業的土地工能進行重新調整、規劃,對剩餘可用資源進行二次開發。有了對土地功能的調整和規劃變更,便能有效盤活不動產價值,促使大部分大額債權人最終選擇一債轉股的方式取得該破產公司的股權,以期在後期的專案開發中能投資獲利提高債權清償率。這種方案能夠為以後的破產和解提供給一個切實可行的前提和基礎,確保和解方案最終得以順利通過。

二,健全府院聯動機制。破產企業中的不良資產處置,涉及眾多部門的協調處理。如工人安置中社保醫保、重組時股權變更登記、稅款繳納、不動產處置等問題,這都需要黨政領導、社保醫保部門、工商、稅務、住建等部門協調處理。主動走訪市府辦、金融辦、經信局、人保局等相關部門,推動市委常委會將企業破產解困作為重點議題,爭取市長督促只能部門成功辦結破產案件土地權屬變更事宜。

三,整合優勢審判力量,全力推進破產案件常規化審理。破產案件的特點是法律關係複雜多變,財務狀況枝蔓糾結。與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產案件程式多,工作量大。在這種態勢下,不僅對金融庭是嚴峻的考驗,對整個法院來說,亦是挑戰。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建議由金融庭全面指導,協調全院的破產案件審理,並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分析談論案情焦點及案件中的不良資產如何處置,全面指導、協調破產案件審理。

四,創新審判模式,提升破產案件審判質效。破產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其中不良資產大量存在。在破產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應當在堅持遵循相關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大膽創新,做到有的放矢,實行差異化管理。在審理工作中,審判人員應逐一對破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進行綜合分析考慮,尋找揚長避短,趨利避害的解決方案。

五,靈活選擇管理人,注重發揮管理人的作用。法院應通過靈活選任破產管理人等方式,督促破產管理人在接管企業、保管和處置債務人有關財產等事務中勤勉盡責、忠實履職,充分利用管理人在地域上的便利條件以及對當地企業情況的熟悉,合理的解決不良資產問題。

六,發揮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能,靈活處置不良資產。債權人委員會也應當靈活運用其處理不良資產的職能。對於宜儘快變現的不良資產,可委託多家拍賣機構參與競標,減少佣金的支出,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理。對於產權清晰的動產、不動產可委託法院等專門機構已送拍賣。對於產權不清晰的不動產可自行尋找變價買受方,並通過債權人委員會或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最終變現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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