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學論文參考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居民的財富也與日俱增,在這種背景下居民理財需求不斷增長。在市場上各種各樣的金融產品中,證券投資基金是對投資者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一種。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應對措施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項產品創新。這項制度把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信貸資產打包成資產池,然後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來說,可以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於其進一步擴大再生產,提高社會的生產效率。對於廣大投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所產生的債券為其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選擇,特別那些在投資標的上受到諸多限制的機構投資者。

  在20世紀90年代,我們金融學界引入資產證券化,並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的實際狀況,對其進行理論研究。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宣佈我國首例資產證券化專案正式啟動,並選擇了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同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頒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從而在制度上為資產證券化保駕護航。

  2005年到2008年,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與數量均實現了較大規模的增長。2009年到2011年,因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出於對潛在風險的考慮,暫停了國內的相關業務。2012年至今,為資產證券化又重新開閘,發行的規模和數量實現了快速增長。但是,其本土化過程仍然存在著較多的問題,這些問題將嚴重阻礙其程序。

  二、國內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自我國資產證券化正式試點以來,國內的各級政府連同各有關部門進行了較為積極的探索。並結合利好的金融政策,根據國內的實際金融市場情況,不斷推進本土化的資產證券化。但是,目前國內的金融市場本身制度較為不成熟,資產證券化的本土化遇到了以下幾點問題:法律環境急需改善,符合條件的基礎資產較少,市場參與主體有限,金融中介機構缺乏完善服務,複合型人才短缺。

  一法律環境急需改善

  資產證券化目前在國內還是一個新興事物,目前並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這導致資產證券化尚無較為成熟的法制執行環境。雖然人民銀行、證監會等監管結構出臺了一些指導性意見或相關規定,但這些規定使用範圍有限,侷限性大,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各個行業,從而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程序大大下降。

  二符合條件的基礎資產較少

  近些年來,隨著金融危機後續的連鎖反應,導致我國的實業特別是製造業長期處於利潤水平降低的狀態。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通常是以專案的現金流作為償債的基礎,實業的不景氣導致了符合資產證券化條件的基礎資產較少,很難滿足大多數企業的融資需求。

  同時,資產證券化市場準入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可用的資產證券化的標的種類有限,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如何使得這些大規模的存量資產物盡其用,提高融資規模,促進經濟進一步發展是擺著監管部門面前的核心難題。

  三金融中介機構缺乏完善服務

  資產證券化在國內,尚處於起步階段,是一項較為新穎的金融創新,目前尚未建立標準的行業規範;同時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創新業務,具有很強的複雜性,需要不同的金融服務機構,如證券公司、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大力協同合作才能保證專案的順利執行。

  目前來講,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行為較規範,但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較落後。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對於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具有重要意義,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能否在二級市場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的結果,因此為了提高市場的流動性,提高企業的融資規模,有必要對這些中介結構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培訓。

  四複合型人才缺乏

  資產證券化從前期的專案來源的選取,到中期對專案的現金流、資信情況進行深入的盡職調查,包括後期證券產品的發行,是一個程式繁瑣的過程,同時還要牽涉到實業、財務、金融等多個領域。這種過程與專業的特殊性對資產證券化的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從業人員既要懂得實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又要能夠熟練的使用各種金融工具將企業的融資潛力發揮到最大。目前,國內相關的人才儲備有限,絕大部分人才都來自與國外的金融機構,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其發展。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應對策略

  一完善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

  人民銀行、證監會應該根據基礎資產種類的不同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使得廣大從業人員有法可依,有跡可循,在法律的框架內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具體來說,首先應當明確合格基礎資產的相關條件和標準,明確償債的主體和期限,明確SPV主體地位等。同時,務必明確參與產品發行的各個中介的權利與義務,設定必要的處罰措施。

  二加強監管,控制風險

  首先,監管機構要在巨集觀層面進行監管。監管機構要在在資本是否充足,流程是否完備,高層管理人員素質等方面對發起結構、受託結構、中介結構等篩選與監控,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機構要及時清理,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

  其次,各個中介結構應當在其組織結構內部,設定完善的風控體系,從專案的選取,到專案的盡職調查,到專案後期的產品發行,都應當設立完善的標準。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中介機構進行檢查與監督,提高整個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

  三加強對基礎資產的選擇

  專案的發起發務必謹慎挑選基礎資產。基礎資產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資產證券化專案能否成功。專案的發起人務必審慎選擇基礎資產,通常來講,能夠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該專案在在未來要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並且該現金流的流量能夠覆蓋證券成本的。第二,資產的債務人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資產債務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的違約率較低。第三,擬被證券化的資產在種類、期限、利率、合同條款、到期日等方面具有較好的同質性。

  四加強中介機構和信用體系建設

  首先,監管結構應當在金融行業內部強化道德觀念,同時要建立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因此要建立公平、中立、透明的中介機構,從制度上規範其行為,避免為追求自身利益而導致制度的扭曲。

  同時,監管機構應提高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的准入門檻,對那些品牌信譽度高、資信好、業務流程規範的中介機構承擔提供製度上的便利條件,同時嚴格取締那些資信差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評級結論嚴重失實的信用評估機構,還應該處以必要的經濟處罰。

  四、結論

  總之,資產證券化早已成為國際上成熟的融資手段,但是由於國內對其引進較晚,導致了其與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市場環境、金融體制尚未完全融合,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堪憂,專業人員配備不足,這一系列的問題還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創新思路、攻克難關使資產證券化更好地為我國金融市場服務。

  篇2

  淺析我國證券市場資訊披露問題及對策

  一、資訊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內部問題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條文對上市公司在資訊披露方面的內容和時間等已有了十分嚴格的要求,但是源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歷史相對短暫,對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方面的一些具體要求和細節,還存在模稜兩可甚至模糊不清的地方,這就造成上市公司對外進行財務披露時容易弄虛作假、混淆視聽。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上比較突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資訊存在造假,構成了對投資者的欺瞞行為,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其二,上市公司披露的資訊存在嚴重的滯後性,在時間上與真實情況存在極大差別,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形成誤導,資訊披露不具備嚴謹性。

  二法律體系不健全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證券市場在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的同時,也會有著許多新的問題不斷湧現。這主要是由於我國在證券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容易形成監管上的漏洞,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例如,證券市場上關於資訊披露制度的立法比較廣而散,沒有嚴格到具體的操作辦法上來,因此很難形成具有針對性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對上市公司在資訊披露上面構成強有力的約束,上市公司可以隨心所欲的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資訊披露,欺瞞社會大眾。

  三監管缺失

  我國為了形成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特地成了專門的政府部門來履行監管的職責。雖然為了加強對於證券市場的嚴格管理,政府相關部門推出了多樣化的管理方式及管理內容。但是就監管模式和監管辦法而言,仍然存在著許多方面的漏洞,例如上市公司進行資訊披露存在問題時,監管人員往往不能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並予以妥善處理,造成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損失且難以追回,挫傷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同時市場上許多上市公司和第三方會計事務所等聯合進行造假,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主要是因為監管不嚴和處罰力度不夠的原因導致。

  二、資訊披露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

  我國證券市場市場長久以來存在的資訊披露問題,也與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有著很大關係。我國上市公司很多都是家族式的經營管理模式,因此公司股權往往掌握在少數幾個人手中,股權比較集中,公司的董事會和企業內部監督部門不能正真的發揮作用,所以企業的對外的資訊披露容易受到企業領導人的操縱,按照符合其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向進行製作並對外公佈,對外界投資者造成誤導。

  二資訊披露制度法律建設落後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歷經不過短短几十年時間,資訊披露的有關制度建設還沒有形成比較完善的體系,我國現有的資訊披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參照國外發達國家的資訊披露管理模式,很多方面與我國的實際國情並不相符,因此不能對國內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形成有效管理。在證券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相關立法和監管存在嚴重的滯後性,就會使得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不斷出現新的問題。

  三、解決資訊披露制度問題的對策建言

  一加大監管力度

  政府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監督者和管理者,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市場的發展中佔據重要地位。鑑於當前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名不副實,其實權僅集中在個別人手中,證券市場的資訊失真問題嚴重等現狀,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對於政府而言顯得極為必要。這就要求政府首先應將證監會在市場中的監管作用有效發揮出來,以免在實際的監管工作中發生衝突;其次,應不斷培養上市公司的行業自律和資訊披露意識,以便將因資訊失真給企業或證券市場造成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再者,應藉助網路、新聞等媒介加強社會監督,從而加強政府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最後應不斷建立健全完善的資訊披露監管體系,以便更好地為上市公司證券市場資訊的真實可靠性提供有力保障,從而促進上市公司的長遠穩定發展。

  二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

  對於上司公司而言,證券市場資訊披露制度能否有效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股權結構,一旦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分配不合理,勢必會影響到證券市場的正常執行,甚至會威脅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而,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對於促進上市公司證券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大有裨益。對此,上市公司應不斷建立和完善企業法人的治理結構,加強對公司資訊披露制度的管理,健全企業內部的監督機制,力求在確保企業資訊真實性的同時,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從而增強企業的信譽度,促進企業良好形象的有力維護。

  三完善資訊披露制度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時間相對較晚,所以這就決定了我國對於證券市場的管理還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進行摸索和探尋,才能尋求到符合中國國情科學管理辦法。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在資訊披露這一塊,主要還是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對外公佈上市公司財務資訊,成為廣大投資人投資策決策的主要依據來源。但是一些法律制度條例上的空白,使得這種資訊披露的辦法存在漏洞,容易造成財務造假,欺騙投資人做出錯誤的投資選擇,所以這就需要從法律上對於這種行為予以嚴厲制止。

  四、結論

  證券市場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社會主義經濟的建設來說有著深遠的意義。但是對著近幾年來全球經濟衰減和股市行情的低迷,證券市場的發展一時陷入尷尬的境地,特別是證券市場內在因素如資訊披露制度不健全等,使得我國證券行業的發展雪上加霜。因此,只有不斷完善資訊披露制度,加強法律制度的建設,提高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以及上市公司的自律性等,才能挽回廣大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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