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研究中的整體性和主體性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山東人民出版社於2009年初出版了一套名為“中國村治模式實證研究”的叢書共16本,賀雪峰所著《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下簡稱《村治》一書為該套叢書的“提綱挈領”之作。《村治》一書問題意識的緣起是,為什麼同樣的中央政策會在不同地區的農村有不同的實踐後果。中國農村千差萬別,造成了“一刀切”的政策在具體實踐中表現迥異。例如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初,為了解決農村公共品供給不足的問題,中央有關部門推廣村級公共品供給“一事一議”的經驗,和水利部等部門推行“農戶用水協會制度”的做法,在一些農民內聚力強,農村具有較高社會資本的地區,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而在全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效果卻十分負面,以致於當前中國相當部分農村公共品供給狀況反而不如農村稅費改革之前。
“一刀切”的農村政策為何如此普遍?政策界和學術界其實很早就認識到,中國農村是非均衡的,但中國農村具體是如何非均衡的,卻是大家長期沒有搞清楚的一個問題,這就造成了實際工作中“一刀切”的結果。另外,對於“制度萬能”的迷信,也是造成政策“一刀切”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很多學者及政策制定者認為,設計出一個好制度,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卻恰恰忽視了:在邏輯推導中十全十美的制度或是在某一地方運作良好的制度,卻有可能在實際運作或是另外一地的運作中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
《村治》一書,可以看做是學術界關於探索中國農村是如何非均衡的一個新的嘗試。作者從“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的角度,來探討鄉村治理的區域差異。作者在提出 “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的概念時,受到了費孝通“差序格局”的啟發,但此概念與“差序格局”又有所不同:“差序格局”強調人們的認同感一輪一輪向外擴散,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差序格局”被當做一個均質的實體,而實際上,中國農村社會中,不同層面的差序有可能並非均質分佈,而是有一些層面凸顯,成為主導的認同單位,且因為這一主導認同單位的存在,會抑制其他層面的認同與行動。於是,作者從“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出發,將中國農村劃分為以下幾個型別:一宗族主導型。在這些農村,宗族仍然具有較強行動能力,並構成農民在村莊範圍的主導認同單位;二小親族主導型。在這些農村,宗族已經解體,但以兄弟堂兄弟關係為主要紐帶的小親族認同卻十分強烈,並構成了農民在村莊範圍內的超出家庭層面的主導行動單位;三戶族主導型。在這些農村,戶族具有對內協作功能,成為村莊中一個顯而易見的行動與認同單位,其結構方式與小親族相似,但不如小親族緊密,且一般不具有對外行動能力但具有對外進行面子競爭的功能;四聯合家庭主導型。在這些農村,當地農民認為兄弟關係必須親如一家,兄弟之間若不團結,是非常丟人併為村民所不恥的事情,在生活和生產合作中,都容易見到兄弟合作的痕跡;五原子型村莊。在這些農村,兄弟成家以後也很難聯合起來進行合作,村民習慣於兄弟之間的不能合作。除了以上五種以血緣為基礎的村民認同型別,作者及其同事在調查中還發現了兩種以地緣為基礎的村民認同型別。一是村民組的認同。在此類農村中,在小組一級,農民的合作較為容易和頻繁,小組內部的人際關係和諧。另一是行政村認同。構成農民對行政村認同的原因比較特殊,即該地經濟比較發達,使得農村的土地升值很快,土地具有極大的利益,而土地的所有權歸行政村,行政村巨大的經濟收入,使得村民對行政村產生了認同並圍繞行政村來展開各種鬥爭。
繼而,作者通過“地方性共識”這一概念,來完成由村莊型別到區域差異的轉變。作者指出,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的分佈具有區域特點,農民認同是以遠遠超出村莊範圍的相當廣泛地區的地方性共識為前提的,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分佈的區域特點,決定了鄉村秩序生產能力和政策實踐環境的區域差異,從而造成鄉村治理的區域差異。在現有調查資料的基礎之上,作者對中國農村區域差異的初步瞭解如下:宗族主導型農村,以江西、福建地區為代表;小親族主導型農村,以山東、豫東、皖北、蘇北所在廣大的黃淮海地區為代表;戶族主導型農村,以陝西關中地區和甘肅隴東地區為代表;聯合家庭主導型農村,以豫北地區為代表;原子型農村,以安徽徽州、湖北和東北地區為代表;而地域主導型農村,以城郊或發達地區為代表。在一般性區域比較的基礎上,作者提出了更為抽象也更為廣泛、事實上也是更具建構性的區域模型:南方農村、北方農村、中部農村。
在實際調查中,如何對“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進行測量?或者說,“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如何“操作化”?作者認為,應從“村治狀況”和“村莊特徵”兩方面來考察。“村治狀況”
為正式鄉村治理制度在鄉村社會實踐中產生的狀況和結果,如鄉村關係、村兩委關係和村幹部的狀況、村民群體上訪、計生工作、幹部報酬、一事一議、農民負擔、村級債和村莊選舉等;而“村莊特徵”則為鄉村內生秩序的機制,如生育觀念、非正常死亡率、住房競爭、老年人地位、姻親關係的強度、第三種力量外出工作的村民的狀況、村內糾紛的頻度與特徵等。作者還強調,應借鑑功能主義的整體論視角,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個變數,即要關注各種村莊政治社會現象之間的內在關係,特別注重村莊內在的治理邏輯作者將其稱為“村治模式”。
從表面上看,《村治》一書所做絕大多數努力都集中於建構一種新的理論:從“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角度來探索中國農村的區域差異。其實,在文字之下,還“隱藏”著作者著力倡導的理念:對於中國的認識應建立在本土經驗之上。“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的相關理論,最大貢獻不在於其內容——其只是一種新的視角,而並非是一元的、絕對權威的關於中國農村的劃分標準,而在於其從何而來——建立在大量經驗材料之上。
關於中國農村區域差異的探索,早在20世紀30年代,費孝通就已開始進行。費孝通以從個別逐步接近整體的“型別比較法”為理論工具:“如果我們能對一個具體的社群,解剖清楚它社會結構裡各方面的內部聯絡,再查清楚產生這個結構的條件……這樣就有了一個具體的標本。然後再去觀察條件相同的和條件不同的其他社群,和已有的這個標本作比較,把相同和相近的歸在一起,把它們和不同的和相遠的區別開來。這樣就出現了不同的型別或模式了。”費孝通等人在雲南農村的調查中總結出了三個農村型別:祿村代表了工商業並不發達、以農業為主的農村;易村代表了以手工業為基礎的內地農村;玉村代表了靠近城鎮並與城鎮有密切交易的農村。加上原來的瑤山代表社會結構比較簡單的農村和江村以手工業為基礎的太湖地區的農村,費孝通關於中國農村型別的研究已見雛形。但新中國成立後,費孝通“型別比較”的計劃,由於社會學和人類學的被取消而中斷。
20世紀80年代,隨著社會學、人類學的復甦,陸續有學者重新開啟關於中國農村區域差異的研究。但是這些年來,學術界對於中國農村非均衡性的認識仍然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就在於,大家在討論以什麼標準來劃分中國農村型別時,或者以純粹的理論探討為主,或者在初步的實地調查後提出一個型別框架,卻鮮有後續的建立在經驗調查基礎上的深化或修正。如果說,當年費孝通“型別比較”計劃的中止是由於客觀原因,那麼,近些年來中國農村非均衡性方面的研究的停滯不前,則更多是源於研究者們的主觀原因——“紮根”農村不夠導致經驗材料獲取不足。方法永遠只是認識活動的輔助物,沒有實踐,縱然有“型別比較”的想法,我們對於中國農村的認識也不會前行一步。理論的建構是一個不斷進行的過程,只有理論與經驗多次交替,歸納法和演繹法多次結合,理論的建構才有可能不斷深化。中國農村“理想型別”的發展,需要研究者們將理論建立在多次深入的經驗調查之上,需要研究者們花費大量時間,一邊“紮根”農村,一邊不斷深化和修正農村的“型別”。《村治》一書,正是朝著這個方向努力,在作者及其同事最近數年在全國20餘省市農村調查獲得的資料的基礎上,來探索中國農村的區域差異。書中提出的許多概念,還比較粗糙,或者缺乏邏輯上的釐清,或者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的修正,但這些具有“泥土味”的概念,在目前學術界之中,卻是彌足珍貴的。
總之,《村治》一書,著眼點主要在“整體性”和“主體性”上。所謂“整體性”,即提倡超越個案,通過劃分區域型別來整體性地瞭解中國農村,以及提倡不割裂村莊各現象,通過“村治模式”來整體性地瞭解某具體村莊。所謂“主體性”,即提倡從經驗中找到中國的“真問題”,拒絕以套用西方理論為中國農村研究的出發點,如此,才能建構出主體性的中國農村研究。
實施新農村戰略中的農村危機管理問題研究
農業推廣成功案例
“一刀切”的農村政策為何如此普遍?政策界和學術界其實很早就認識到,中國農村是非均衡的,但中國農村具體是如何非均衡的,卻是大家長期沒有搞清楚的一個問題,這就造成了實際工作中“一刀切”的結果。另外,對於“制度萬能”的迷信,也是造成政策“一刀切”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很多學者及政策制定者認為,設計出一個好制度,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卻恰恰忽視了:在邏輯推導中十全十美的制度或是在某一地方運作良好的制度,卻有可能在實際運作或是另外一地的運作中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
《村治》一書,可以看做是學術界關於探索中國農村是如何非均衡的一個新的嘗試。作者從“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的角度,來探討鄉村治理的區域差異。作者在提出 “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的概念時,受到了費孝通“差序格局”的啟發,但此概念與“差序格局”又有所不同:“差序格局”強調人們的認同感一輪一輪向外擴散,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差序格局”被當做一個均質的實體,而實際上,中國農村社會中,不同層面的差序有可能並非均質分佈,而是有一些層面凸顯,成為主導的認同單位,且因為這一主導認同單位的存在,會抑制其他層面的認同與行動。於是,作者從“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出發,將中國農村劃分為以下幾個型別:一宗族主導型。在這些農村,宗族仍然具有較強行動能力,並構成農民在村莊範圍的主導認同單位;二小親族主導型。在這些農村,宗族已經解體,但以兄弟堂兄弟關係為主要紐帶的小親族認同卻十分強烈,並構成了農民在村莊範圍內的超出家庭層面的主導行動單位;三戶族主導型。在這些農村,戶族具有對內協作功能,成為村莊中一個顯而易見的行動與認同單位,其結構方式與小親族相似,但不如小親族緊密,且一般不具有對外行動能力但具有對外進行面子競爭的功能;四聯合家庭主導型。在這些農村,當地農民認為兄弟關係必須親如一家,兄弟之間若不團結,是非常丟人併為村民所不恥的事情,在生活和生產合作中,都容易見到兄弟合作的痕跡;五原子型村莊。在這些農村,兄弟成家以後也很難聯合起來進行合作,村民習慣於兄弟之間的不能合作。除了以上五種以血緣為基礎的村民認同型別,作者及其同事在調查中還發現了兩種以地緣為基礎的村民認同型別。一是村民組的認同。在此類農村中,在小組一級,農民的合作較為容易和頻繁,小組內部的人際關係和諧。另一是行政村認同。構成農民對行政村認同的原因比較特殊,即該地經濟比較發達,使得農村的土地升值很快,土地具有極大的利益,而土地的所有權歸行政村,行政村巨大的經濟收入,使得村民對行政村產生了認同並圍繞行政村來展開各種鬥爭。
從表面上看,《村治》一書所做絕大多數努力都集中於建構一種新的理論:從“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角度來探索中國農村的區域差異。其實,在文字之下,還“隱藏”著作者著力倡導的理念:對於中國的認識應建立在本土經驗之上。“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的相關理論,最大貢獻不在於其內容——其只是一種新的視角,而並非是一元的、絕對權威的關於中國農村的劃分標準,而在於其從何而來——建立在大量經驗材料之上。
關於中國農村區域差異的探索,早在20世紀30年代,費孝通就已開始進行。費孝通以從個別逐步接近整體的“型別比較法”為理論工具:“如果我們能對一個具體的社群,解剖清楚它社會結構裡各方面的內部聯絡,再查清楚產生這個結構的條件……這樣就有了一個具體的標本。然後再去觀察條件相同的和條件不同的其他社群,和已有的這個標本作比較,把相同和相近的歸在一起,把它們和不同的和相遠的區別開來。這樣就出現了不同的型別或模式了。”費孝通等人在雲南農村的調查中總結出了三個農村型別:祿村代表了工商業並不發達、以農業為主的農村;易村代表了以手工業為基礎的內地農村;玉村代表了靠近城鎮並與城鎮有密切交易的農村。加上原來的瑤山代表社會結構比較簡單的農村和江村以手工業為基礎的太湖地區的農村,費孝通關於中國農村型別的研究已見雛形。但新中國成立後,費孝通“型別比較”的計劃,由於社會學和人類學的被取消而中斷。
20世紀80年代,隨著社會學、人類學的復甦,陸續有學者重新開啟關於中國農村區域差異的研究。但是這些年來,學術界對於中國農村非均衡性的認識仍然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就在於,大家在討論以什麼標準來劃分中國農村型別時,或者以純粹的理論探討為主,或者在初步的實地調查後提出一個型別框架,卻鮮有後續的建立在經驗調查基礎上的深化或修正。如果說,當年費孝通“型別比較”計劃的中止是由於客觀原因,那麼,近些年來中國農村非均衡性方面的研究的停滯不前,則更多是源於研究者們的主觀原因——“紮根”農村不夠導致經驗材料獲取不足。方法永遠只是認識活動的輔助物,沒有實踐,縱然有“型別比較”的想法,我們對於中國農村的認識也不會前行一步。理論的建構是一個不斷進行的過程,只有理論與經驗多次交替,歸納法和演繹法多次結合,理論的建構才有可能不斷深化。中國農村“理想型別”的發展,需要研究者們將理論建立在多次深入的經驗調查之上,需要研究者們花費大量時間,一邊“紮根”農村,一邊不斷深化和修正農村的“型別”。《村治》一書,正是朝著這個方向努力,在作者及其同事最近數年在全國20餘省市農村調查獲得的資料的基礎上,來探索中國農村的區域差異。書中提出的許多概念,還比較粗糙,或者缺乏邏輯上的釐清,或者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的修正,但這些具有“泥土味”的概念,在目前學術界之中,卻是彌足珍貴的。
總之,《村治》一書,著眼點主要在“整體性”和“主體性”上。所謂“整體性”,即提倡超越個案,通過劃分區域型別來整體性地瞭解中國農村,以及提倡不割裂村莊各現象,通過“村治模式”來整體性地瞭解某具體村莊。所謂“主體性”,即提倡從經驗中找到中國的“真問題”,拒絕以套用西方理論為中國農村研究的出發點,如此,才能建構出主體性的中國農村研究。
農業推廣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