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突發急病死亡也屬工傷嗎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也包括由於工作原因遭遇的事故與職業病。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工傷的相關法律知識。

  在工地突發急病死亡也算工傷

  工傷,顧名思義,是指因工負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36 條,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工傷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因此,我國的工傷不僅僅指因工負傷,患職業病也是工傷的一種,擴大了工傷保護的範圍,有利於對工傷職工更加全面的保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的,對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事實和性質進行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1***工傷認定的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

  ***2***工傷認定的內容是對職工受傷或患職業病的事實和性質進行確認;

  ***3***法律依據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的法律的規定;

  ***4***工傷認定的結果是將成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

  職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能夠在一定的時間內連續的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員工。廣義的職工還包括用人單位臨時僱用的員工,以及從其他單位借用的員工,這部分職工的特點是一般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具有臨時性、流動性,大部分農民工由於同時還要兼顧農業生產,一般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廣義職工的範疇。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從該規定來看,《工傷保險條例》將農民工工傷保險也納入其調整範圍。

  隨著農業生產機械化、專業化的逐步深入,農村產生了大量的剩餘勞動力。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已成為一種趨勢,由此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其中,農民工的工傷權利保障問題就是其一。

  實踐中,用工單位利用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等因素,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不為農民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這些情況比比皆是。那麼,農民工遭遇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應當如何獲得補償呢?

  一、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權利,用人單位有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

  享受工傷保險權利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有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農民工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便有義務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專門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農民工所在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單位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如果農民工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也可以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也

  就是說,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地區是可以選擇的,農民工所在單位尤其是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根據自身用工實際,在生產經營所在地和公司註冊地之間進行選擇。

  除此之外,《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還對農民工工傷管轄和待遇標準的適用作了規範,根據通知的規定,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簡言之,農民工工傷管轄和工傷待遇標準以參保地為依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應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農民工因工負傷可依法進行工傷認定,並據此獲得工傷補償

  實踐中,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十分普遍,此時,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還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l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也就是說,勞動者雖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職工已經履行勞動義務,並且企業已經接受的,應認定存在一種事實上的法律關係,事實勞動法律關係同樣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

  除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外,農民工因工負傷認定為工傷還必須符合工傷認定的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

  一方面,農民工所受傷害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此即工傷認定的積極條件。

  另一方面,農民工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禁止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此即工傷認定的消極條件。因此,只要農民工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便可認定為工傷,並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另外,實踐中還存在用人單位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情形。此時,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將如何獲得補償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的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只要農民工受傷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他就應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其工傷待遇標準和水平不受影響,只不過此時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未上保險的用人單位承擔。

  相關閱讀:

  工傷相關的法律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2.工傷認定辦法。

  3.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4.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5.各省、直轄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授權制定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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