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法的本質是什麼?
法理學是什麼
法理學不可簡單地被界定為“法律是什麼”這一問題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學只有這一個核心任務,那麼2500年前的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一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一用語。 這種對於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向了這裡:我們不僅探求“這一事業是什麼”,以及“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麼”,而且我們也在試圖弄清這些回答本身的含義。法律是一種爭議的態度?或形式?正統性(合法性)是一種思維方式?廣義的法理學理論不應僅僅侷限於一個或者另一個法律觀念,而應該探求這種多樣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們不能再侷限於20年前中國法理學學者從前蘇聯學習而來的刻板的法理學教材的內容,法理學不是由:定義、特點、性質等等八股的條款構成的,她是一種法學的藝術,一種精巧的思維形式。
法理學講的是什麼
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即: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國家法學者認為,當前法理有作為主要淵源的趨向;但也有的學者認為,法理本身並不具有法源的性質,只有依據法理所作的判決成為審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時,才能成為法源。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一般不作為法的淵源。蘇聯建國初期,由於社會主義法律還不完備,列寧曾宣佈“在這種法令沒有或不完備時,應以社會主義的法律意識為指針”(《列寧全集》第29卷,第106頁)。中國司法實踐中,當遇有案件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時,一般以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作為審判的依據。
法理學和法學有什麼異同?
法學,是整個法律科學的總稱,下面包括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
而法理學就是其中的一個分支。具體來說,法理學主要研究法學的基礎理論,是法學學生入門課程。其主要內容可以用卓澤淵的《法理學》教材的目錄來說明:
導論法學與法理學
第一節 法學的研究對象與體系
第二節 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四節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與範圍
第五節 法理學在法學中的地位
第六節 法學教育
第一編 法律本體論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與本質
第一節 法律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 法律的本質
第二章 法律的淵源與形式
第一節 法律的淵源
第二節 法律的形式
第三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形式
第四節 法律的分類
第三章 法律要素
第一節 法律要素概述
第二節 法律概念
第二節 法律規則
第四節 法律原則
第五節 法律技術性事項
第四章 法律體系
第一節 法律體系概述
第二節 法律體系的基本結構
第三節 法律體系的部門結構
第五章 法律的核心內容:權利、權力與義務
第一節 權利
第二節 權力
第三節 義務
第四節 權利、權力、義務三者間的關係
第五節 人權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結構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
第四節 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
第四節 法律責任的歸結與免除
第五節 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
第九章 法律的效力與實效
第一節 法律的效力
第二節 法律實效
第三節 法律效力向法律實效的轉化
第二編法律價值論
第十章 法律的價值
第一節 法律價值概述
第二節 秩序
第三節 自由
第曲節效率
第五節 正義
第十一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節 法律功能釋義
第二節 法律功能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的行為規範功能
第四節 法律的利益調控功能
第十二章 法律的作用
第一節 法律作用釋義
第二節 法律的主要作用
第三節 法律作用的侷限性
第三編 法律運行論
第十三章 立法
第一節 立法概述
第二節 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三節 立法的體制、程序與技術
第四節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與系統化
第十四章 法律實施
第一節 法律實施概述
第二節 守法
第三節 執法
第四節 司法
第五節 法律監督
第十五章 法律職業
第一節 法律職業概述
第二節 法律職業主體
第三節 法律職業素養
第四節 法律職業制度
第十六章 法律方法
第一節 法律方法概述
第二節 法律思維
第三節 法律解釋
第四節 法律推理
第五節 法律論證
第十七章 法律程序
第一節 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節 法律程序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程序的設計原則
第四節 法律程序的功能與作用
第四編 法律發展論
第十八章 法律的起源
第一節 原始社會的調控機制
第二節 法律產生的社會背景
第三節 法律產生的基本過程
第十九章 法律的歷史類型
第一節 法律歷史類型概述
第二節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三節 近、現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
……
第二十章 法律的發展
第二十一章 法制現代化與法治國家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相關社會現象
第二十三章 法律與相關社會規範...
法理學和理論法學是不是一個概念
理論法學在司法考試中包括憲法、法理學、法制史,在法學分類中有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劃分,所以不管怎麼分,法理學是理論法學的一部分。
法理學如何理解
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性,特別是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法哲學的基本問題.笫二,法社會學的基本內容.第三,法發揮作用的機制的基本理論問題.
法理學是什麼學科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頂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法理學屬於理論法學嗎?
屬於。
法理學究竟是一個什麼性質的學科?它有哪些研究特點?在這些問題上至今仍有爭議。在總體上,國家教育部學科目錄表上將法學學科定位為“應用學科”,也可叫實踐性學科。這樣的定位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律及其法律現象,而法律及其法律現象是實踐性較強的社會規範和制度體系。但具體到法學學科體系內部,它又有不同的屬性和特點,宏觀上可以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當然,也有人不同意這一分類)。法理學則屬於“理論法學”中的牽頭性學科。理論法學屬於思想性、思維性學科,它相對區別於法學中的直接以具體法律為研究對象的部門法學。當然,這樣講並不意味著部門法學不需要理論性,而是就其主要特點和功能而言。法理學中的“理”字,本身就標明瞭這門學科是一門理論性學科。這裡的“理論性”,主要是指它的“思維性”,說明它是一門思維性科學。正是在這一層意義上,它具有哲學的特點。法理學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比如案件如何審理,程序如何進行,引用何種法律,適用何種制裁等等,它所關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問題。而對這些原理性問題的分析說明,則必然是理論性的和思維性的。
關於法理學的研究特點,“抽象性、概括性、一般性、普遍性,以及概而言之的理論性是這門學科的應有屬性和特色”。國外一些著名的法理學家對此也有論述。例如,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教授指出:“法律的一般理論肯定是抽象的,因為它們旨在闡釋法律實踐的主要特點和基本結構而不是法律實踐的某一具體方面或具體部分。”抽象性是“法律的一般理論”,即法理學的顯著特點,這種抽象性是同法律實踐的具體性相對而言的。法律實踐一般而言是具體的,它或者涉及到某一法律制度、法律規範,或者涉及到某類具體的案件或某一具體的個案。而法理學所關涉的則是對整個法律現象、法律實踐的闡釋,這種闡釋也可能是對制度本身的抽象思考,也可能是對制度之外、制度背後因素的抽象思考。
對法理學抽象性特點的認識,有助於把握法理學這門法學基礎學科的一些本質屬性或規定性。近年來,在實用功利主義不良風氣的影響下,一切都追求“有用性”,而將這種“有用性”又具體闡釋為對社會生活和社會實踐具體而實際的功效,有時甚至就等同於經濟效用。這種風氣不加區別地要求一切學問、學術、學科都要產生一種立竿見影的直接效用,而忽略了各種學問、學術、學科性質間的差別。忽略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之間的差別,在社會科學中又忽略了基礎性理論科學和實用性應用科學之間的差別。在“有用性”的追求上,也嚴重地忽略了“直接有用”、“直接效用”和“間接有用”、“間接效用”的區別。用一把尺子來度量所有的學問和學術的價值,自然會導致對理論學科的非難和無端指責。所謂“理論無用論”、“法理學無用論”等正是這種不良風氣影響下的產物。似乎一切抽象的、不能為實踐帶來直接效用的學問、學術和學科都失去了它存在的價值。
法理學就其學科本性而言,是理論思維科學,而這種理論思維性科學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體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較濃厚的哲學色彩。正是在此種意義上,法理學有時也被稱之為“法哲學”。但法理學的抽象性並非是空想性,它不是空靈之物,而是有其堅實的基礎,即豐富的法律實踐。法理學正是在對大量豐富的法律實踐和法律現象考察的基礎上,抽象出其帶有共同性和規律性的理論。因此,任何對法理學的指責和非難,或者是對法理學抽象性特點的不甚瞭解,或者是從實用功利主義角度對法理學的苛刻要求,而這種苛刻要求無助於發展這一具有抽象性思維特徵的學科,同時也反映了對法理學學科性質認識上的盲區。
而法理學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它的概括性。法理學的概括性是......
什麼是法理學
西方學者對法理學一詞的理解: (一)布萊克法律詞典:法理學是闡述實在法的原則和法律關係的法律科學。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學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問題德一門法學學科。 (三)普奇塔:法理學是關於權利歷史、權利制度的科學知識。 (四)薩爾蒙德;法理學是關於國內法基本原則的科學。 (五)斯通:法理學是關於法律原則、法律觀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納:我所指的法理學是關於法律這種社會現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論化的分析 --------------------------- 法理學的對象和範圍 (一)從法學或學派的角度來研究和確定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戴維•沃克的理論; (二)從歸納和提出問題的角度來確定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波斯納“法理學中的‘批發’和零售問題”; (三)國內目前在法理學研究範圍、範疇、原理、原則、規律上普遍認為法理學研究範圍應當包括四方面內容: 1、 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質、價值、功能、分類、發展等; 2、 法的基本範疇:法律關係、權利義務、職權職責、法的淵源、規範、體系、效力、責任、法律意識、法治原理等; 3、 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聯繫,包括法與經濟、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權; 4、 法的制定和實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釋、執行、適用、遵守以及法的實施保障等。 -------------------------------- 法理學作為一門學科的發展歷史 (一)作為學科意義上近代法理學誕生的標誌 1、具備自己的研究對象和範圍 2、擁有自己的專門學者和專門著作 3、本身已經形成理論體系 4、既是法學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學有明晰的界限。 (二)創始人:約翰•奧斯汀(John Austin) (三)標誌性著作:《法理學範圍》(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法理學範圍》(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學講演錄》(1861) (四)奧斯汀的主要觀點和研究方法: 1、將法律與道德分開:法理學研究實際存在的法而不是應當存在的法,法理學不同於倫理學,它是法學的一個學科,其主要任務是研究實在法的特質和釐清實在法的各種概念術語。 2、分析的方法:即對法律體系的結構、對象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法律規範的考察,通過對這些對象的分析,發現那些作為法律體系邏輯前提的原則、理論和概念,並即此來安排司法和行政裁決的權威性資料。
法理學在法學中具有什麼地位?
你好
法理學是中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