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怎麼辦理離婚手續,不予辦理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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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1、離婚登記的條件:男女雙方必須自願離婚。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必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離婚登記提交的證件材料: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雙方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離婚登記的程序: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籤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二、不予辦理離婚的情形

無論什麼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都是要受理。這是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對於是否要判決離婚則是法院對於實體的審查,與受理無關。《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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