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企業核名管理?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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