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我國近年來的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的人群也逐漸的擴大化,不管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雙方感情不和,無法生活下去也就只能離婚了。那麼是你想離婚就能離的嗎?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都同意並且符合要件是可以離的。但是起訴離婚需要由法院判決,而我國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那麼該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我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標準。

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既然“感情確已破裂”是准予離婚的標準,那麼又能以什麼依據來判定“感情確已破裂”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婚姻基礎,就是看夫妻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

例如,雙方的結合是自願還是強迫的;婚前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而結合,還是由於缺乏社會經驗或其他原因而草率結婚;是處於真摯的愛情,還是處於某種動機而別有所圖。這些因素直接關係到婚姻的質量,對於婚後的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的原因,也回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婚後感情,就是看雙方在結婚後的感情狀況。

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內容,雙方的思想修養、道德品質固然直接關係到婚後的生活,然而,雙方的性格脾氣、經濟收支、工作狀況、子女問題以至於家庭成員間的關係等因素,都會程度不同的反映到夫妻感情上來,這種影響因人而異。應指出婚後感情和婚姻基礎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一般來說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就好,反之,婚後感情就差,但實際情況是複雜的,在某些條件下也可能發生相反的變化。因此在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的關係上,我們要立足於現實,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離婚原因,就是看當事人提出離婚的真實原因。

從離婚原因可以看出夫妻矛盾的性質和程度,是內因還是外因,是可以調解的還是不可以調解的。離婚糾紛的產生,固然都是感情惡化所致,但是導致感情惡化的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種原因錯綜複雜的。

4、夫妻關係的現狀,就是在前面的基礎上對婚姻現狀和發展前景所作的估計

4、夫妻關係的現狀,就是在前面的基礎上對婚姻現狀和發展前景所作的估計和預測。

比如夫妻已經分居,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之間已互不履行義務,但還藕斷絲連;一方對自己的過錯有悔改表現對方予以原諒等等。

5、無和好可能,就是要隊夫妻關係的發展前途有所預見。

判斷雙方關係有無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又要看當事人的態度,包括堅持不離一方有無爭取和好的願望和行動。只要存在和好的可能法院就要多做工作創造各種適當條件,儘量幫助當事人將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促使夫妻雙方衝歸於好。反之,對於那些感情卻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和好無望的夫妻,法院應依法調解或判決離婚。

三、法定離婚情形: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第32條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是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

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如配偶一方長期地對子女或者老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老人等,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裡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後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主要是考慮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

①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

②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係。

由於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而可以直接判決准予離婚。

(6)參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幾種主要情形:

①配偶一方婚後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②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③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④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上文就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以及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等問題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至於是否向法院起訴離婚,您可以先看看您的情況是否能夠離婚成功。還有一點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起訴離婚您需要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你們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才可以,您也可以在起訴離婚前,先找個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諮詢一下,對自己的情況做個全面的瞭解再去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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