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簡訊能否成為證據,離婚案件取證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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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中簡訊能否成為證據

離婚案件中簡訊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證明財產權屬關係等。對於簡訊的效力認定,法院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一般內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決。《人民法院報》曾於去年刊登過一個判例,認定短訊息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之一。雖著手機的普及,上海法院不得不研究簡訊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簡訊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簡訊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快閃記憶體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簡訊內容不容易被攻擊。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簡訊內容的。此外,手機簡訊具有關聯性,表現在二個方面。其一,每個手機號碼只能在一個收發,有發信人的手機號,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簡訊內容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其二,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簡訊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或卡,辦了手續後,合法使用,收到簡訊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簡訊作為有效證據的:

(1) 保護手內簡訊不被刪除;儲存好,手機內容有一定的儲存空間;

(2) 固定下來,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對方要提供相當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證明是被法院採納的。

(3) 訴訟時,交給法院,法院當場製成筆錄。辦公證時,注意儲存手機型號,品牌,這樣可以證明手機內容是無法修改的,這個一定要公證。

二、離婚案件取證應注意什麼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是,這些材料的證明力需要通過法庭確認。手機簡訊具有不可修改性和快閃記憶體封閉性的特點,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應案件事實的真實性。所以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電子簽名法也明確了電子簽名的證據效力,手機簡訊作為一種電子簽名的方式,其證據效力得到法律的認可。

但是,手機簡訊作為證據提交時應注意註明手機型號、傳送接收的時間、發信人的手機號碼等,最好通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另外,手機簡訊應還有其他證據相佐證,這樣使得手機簡訊具備更強的證明效力。

根據訴訟法的證據原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它除了要求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外,還要求證據的收集、提供甚至審查等環節也必須符合法定程式的要求。

對於私自偷拍偷錄行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 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 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該批覆對禁止當事人以偷拍偷錄的方式收集證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規定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影響了法律公平的實現,使部分當事人因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而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後果,不利於對他們民事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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