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1]?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終止、活動以及對行業協會的培育、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同行業或者跨行業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訴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會員、行業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溝通、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和企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五條 行業協會發展應當遵循政會分開,培育發展與規範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六條 行業協會實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

  鼓勵行業協會制定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條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和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本協會會員分開,不得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本協會會員合署辦公。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援和推動行業協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九條 市、區政府確定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和管理。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登出

  第十條 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其小類標準設立,或者按照經營區域、產業鏈環節、產品型別、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型別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五十個以上擬入會會員;

  (二)符合規定的章程;

  (三)規範的名稱;

  (四)固定的住所;

  (五)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

  (六)不少於十萬元的註冊資金;

  (七)同級行政區域內已設立的相同行業協會少於三家。

  市政府確定的新興產業、特殊行業設立行業協會,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限制,但擬入會會員數量不得少於二十個。

  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的數量不得超過擬入會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但個體工商戶協會以及在以個體工商戶為主的行業設立的行業協會除外。

  第十二條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有八個以上的發起人。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內註冊登記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二)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發起人負責辦理行業協會名稱核准、登記等事務。

  設立行業協會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行業協會承擔;登記管理機關未准予登記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共同承擔。

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共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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