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智導眾籌系統教您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任何事情都存在法律風險

工具/原料

法律知識

方法/步驟

一、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股權眾籌的發展衝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二、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眾籌平臺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采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專案跟進投資。但是,如果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係,便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藉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

三、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

從股權眾籌平臺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臺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並且股權眾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股權眾籌平臺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公司法》的權利義務關係。

此前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表示,股權眾籌模式有積極意義,證監會正對股權眾籌模式進行調研,將適時出臺指導意見,防範金融風險。張曉軍稱,股權眾籌融資備受關注,證監會認為該模式對於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有積極意義。

當然,股權眾籌在獲得支援的同時,仍無法規避當前《公司法》和《證券法》限制。《公司法》要求非上市公司股東人數不能超20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而《證券法》則規定,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以及“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必須通過證監會核准,由證券公司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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