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風險投資的財稅政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我國為推動風險投資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制定出了一系列的財稅政策,對我國財稅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重要的作用。現今,我國風險投資市場依舊處於初級階段,財稅政策也還不完善,針對風險投資中財稅政策的各方面問題,本文給出淺要的分析與討論。

  風險投資即將現有的資金成本投入到有高速增長潛力的創業公司,在通過各種手段與措施來推動企業的發展,讓所投入的資金能夠增產增值,並在適宜的時間段以上市交易與轉讓企業股權的形式來回收投資,並獲取成本利益。現今的風險投資與傳統的投資方式比較,風險投資的特點主要包括:第一,以高科技產業為投資目標;第二,將資本增值作為重點而不是看中眼前的企業利潤分紅;第三,風頭投資的風險性較強、有虧有賺。但是風險投資的過程中,往往可以利用某項專案投資的高利潤來替換另一些專案的利益虧損。在經濟飛速發展的 21 世紀,高新技術產業已經成為了知識經濟下的支柱產業,能夠推進我國經濟的持續不斷髮展。在高新技術產業方面進行風險投資,還需要完整的、有效的財稅政策的支援。

  一、風險投資稅收政策的不足之處.

  1遲緩的風險投資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總結美國風險投資的先進經驗可知,要促進風險投資穩定、健康發展,最主要的還是做好稅收立法工作。現今,我國還未形成獨立的、完善的、針對性較強的風險投資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就當前的稅收法律法規而言,不具備專門的解決風險投資中的“高風險”規定旨在有效降低防範風險的法律法規政策。在現已有稅制中,缺乏減免風險投資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2稅收政策對風險投資的調控缺位。現今很多稅收優惠政策都是在風險投資後對技術成果獲取的最大利潤給予優惠,但是針對事前資金投入與用來進行科研開發活動的稅收的優惠力度不足,在這方面的優惠政策還不夠完善。依舊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重成果、輕轉化;重產品、輕投入;重結果,輕過程”,該種思想背後的最大受益者就為具有較強的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部分成果轉讓收入的單位。但是對於部分正在進行科技研發的企業來講,根本就沒有起到任何的稅收鼓勵作用。此種現象也就讓技術創新的資金來源與資金的有效利用,調動投資者投資與高新技術企業不斷改革與創新等方面的成果轉化上出現了嚴重的調控缺位。

  3已有稅制不能滿足現今風險投資的需求。第一,現今已有的生產型增值稅對鼓勵風險投資所發揮的作用不大,生產型增值稅不能夠抵扣外購資本品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金。風險投資的最大受益者往往是正處於茁壯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但是高新技術產品最主要的增值產品還是智力性因素,高新產業的原材料不多,它所能夠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多。現今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較高,所購入的固定資產需要負擔的增值稅款無法抵扣,種種因素都增強了高新企業的稅收負擔。

  第二,不科學、規範的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由於其性質的特殊性,資產換代時間不長,且折舊速度較慢,總是在資產自然壽命未到達之前就已被現今科技飛速發展的節奏所替代,高新技術企業內實現固定資產價值補償非常難。同時,我國稅收政策是僅對科技基礎實力雄厚的企業或已有某項科研成果的技術成果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但是部分正在發展期、科研期的高新技術企業則未享受到此優惠政策。我國稅收政策表明稅收優惠政策是隻對一些從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 2 年。僅僅有 1/3 的高新企業才符合要求,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證券交易稅費過高、風險投資上市退出重重艱難。現今,沉重的稅費負擔嚴重的制約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據瞭解,我國的瀘、深兩市的交易佣金率都已經高達 3‰ ,交易印花稅 2‰,在 2005 年時,就將其改為 0.1%,這種高額的稅費率,讓高新企業的上市成本不斷升高,不利於風險資本的退出。

  二、改進我國風險投資的財稅政策的建議.

  1減免風險投資的收益稅收、避免風險資本的雙重徵稅。風險投資公司實行營業稅與所得稅的優惠策略,並對部分將 80%的資金用於風險投資方面的企業給予免稅待遇,最終利潤需要由多個合夥人平攤的可以按照 1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完全拋棄過去的風險資本的雙重徵稅政策,進一步強化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踐性。同時,將高新技術企業內的股權轉讓收入投入到風險投資投資公司內,風險投資企業僅繳納相應的印花稅,對其他稅額實行免徵優惠政策。

  高新企業以外的企業想購購買其股權、證券等,其中的交易額也可直接在所得稅稅額內扣除即可,並且僅需繳納相應的印花稅。

  2再投資退稅。在風險投資的過程中,投資者獲取了最大利潤,投資者將獲取的利潤又投入到風險投資行業內,激起新一輪的風險投資,實現風險資金的累積,對於重新投資的這部分風險資金,就可以享受到稅收政策中的退稅優惠。

  3虧損補償。對於風險投資者投資到高新企業後繳納的所得稅,在高薪企業當年度出現虧損後,國家政府可將這部分的所得稅歸還給投資者,以降低投資者的損失。政府直接挑起風險。同時,還可在現行虧損彌補的條件下改變風險投資公司睡前虧損年限,並從過去的5 年延長為 8—10 年。當高新技術企業出現了資金風險,而虧損時,還可允許企業機構、企業等計算出各自在該次虧損中的虧損額,用來衝抵其他方面應繳納的稅額,以此減少投資者的虧損情況,降低投資風險。

  4不斷改進、創新、完善稅收政策。從西方發達國家的風險投資行業來看,其各自都有一整套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法規體系,就風險投資稅收牽扯的風險投資主體性而言,其風險投資的成果商品化與轉化、風險投資退出渠道等多個方面來綜合分析,整理,並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具有較強創新性的風險投資稅收策略,讓風險投資更加正規化、法制化。

  5將資金引向風險投資的成長期與發展期。前面已經講述過,在風險投資過程中,稅收優惠政策最大的受益者是部分實力雄厚的風險投資企業,對於部分處於成長期與發展期的風險投資企業來講,根本就享受不到其中的利益。那麼久應該就所投入的資金用在企業內成長期與發展期的收益最高、技術創新最大的企業,將資金投入在這兩個階段,可以創造大量的價值專案,促進風險投資健康發展。

  總之,就當前風險投資企業在我國發展背景而言,只有不斷改革,創新風險投資中的稅收政策,瞭解風險投資剛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並打破原有的不完善的稅收政策的束縛,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法規體系,才能夠促進風險投資健康穩步發展,還是開啟束縛風險投資企業鎖鏈最好的鑰匙。

  參考文獻:

  1.韓婧昕.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前景分析.現代商業,20143.

  2.樑愛華,何力軍.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的思考.岳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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