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什麼是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程序怎麼進】,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什麼是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
社會撫養費的特點:
1.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對象。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裡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
2.徵收的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3.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性質。應當明確其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一些幹部、群眾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認識不明確,主要是因為我們在對待超生者採取經濟制裁上有一個變化過程。可以說社會撫養費是從過去的計劃外生育費演變而來的。
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程序怎麼進行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機關是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也可在委託權限內,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是:
1、調查取證
徵收機關發現公民有違法生育嫌疑的,必須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徵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調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對當事人不符合規定生育的調查取證可從以下蒐集證據材料:
(1)小孩的戶籍申報證明;
(2)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醫療機構出生兒報告單等證明材料;
(3)小孩的預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記證明;
(4)育婦的近期生育史的檢查鑑定;
(5)小孩與當事人的親子鑑定;
(6)小孩與當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務所或醫院男、女結紮等檔案材料;
(8)其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音像資料等。
以上證據材料均要在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之前蒐集到位。
2、告知權利
調查終結,徵收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徵收機關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徵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徵收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徵收機關應當採納。
3、作出決定
確有違法生育行為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徵收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製作徵收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必須蓋有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印章,並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2)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3)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數額;(4)代收社會撫養費的金融機構名稱和繳納期限;(5)不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日期。
4、送達決定書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交會男女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徵收機關應當在7日內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徵收決定書分別送達男女當事人。送達徵收決定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執行決定書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徵收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