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有贍養義務嗎,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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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本身沒有血源關係,一般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僅是因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但當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雙方形成了撫養與被扶養關係後,從法律上說,雙方間就視同父母子女關係,其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父母子女關係是有條件的。當雙方之間形成了撫養與被撫養關係後,一方就可基於法律上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向對方主張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二、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怎麼辦

孝敬父母、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此需要強調的是,贍養老人並不僅限於支付贍養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除了經濟上的供養外,還包括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經濟、生活、精神三個方面都盡到了責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贍養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責任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由於年老、體弱、生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應當進行照料和侍奉,支付贍養費。當子女不盡贍養義務時,雙方產生了矛盾,最後會發展到拒絕承擔對繼父母的贍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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