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會侵犯婚姻自主權,侵犯婚姻自主權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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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會侵犯婚姻自主權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責任構成。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構成,應具備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全部要件:

1、行為人必須有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首先須違反保護婚姻自主權的有關法律規定,其次一般須有暴力、脅迫、限制自由、強制干涉等特徵。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一般應是積極的作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權的損害事實,主要是權利人的權利無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這種損害事實,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自由受限、名譽受損、財產損失等損害,這些也是損害事實的內容,但其有無不影響侵權損害事實的成立,具有這些損害後果的,應作為侵權行為的嚴重情節和擴大賠償範圍的依據。

3、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要求其違法行為必須為該損害事實的原因,而該損害事實正是其違法行為的結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因果關係中,行為與婚姻自主權利行使受限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至為明顯,容易判斷;行為與人身、自由、名譽財產所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則應依這些侵權責任因果關係構成要件的要求仔細判斷。

4、侵害婚姻自主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應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責任確定,只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過錯推定規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民法通則》第一

《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80年9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以暴 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 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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