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能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的步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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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能向法院起訴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對子女、財產、債務等雙方達成一致,經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不必到法院訴訟。一方要求離婚而對方不同意或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存在爭議的,如協商不成,仍需提起訴訟。

二、離婚訴訟的步驟是什麼

離婚訴訟一般要經過下列步驟:

1 、起訴方(原告)首先書寫起訴狀、準備好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提供結婚證以及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

財產爭議為主的離婚糾紛,應提供財產的權屬證據(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婚後的共有財產?)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情況證據材料等。充分準備之後,再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一般情況,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到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但被告服刑、就醫或出國的除外)。被告方應在收到起訴副本後,十五日內提供答辯狀,並準備相關證據以支援自己的主張。

2 、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

雙方可協商解決,子女隨(監護)一方生活,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撫養費。雙方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判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等條件,本著有利於子女的生活、學習和成長的原則,決定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因此,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幫助法院正確認定雙方的撫養能力至關重要,如經濟收入、住房狀況、文化程度、個人素養等都是參考的依據。

3、財產分割方面

主要是,將婚前婚後財產劃分清楚後,婚前歸個人所有,婚後共有財產平均分割,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個人財產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歸一方所有: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

(3)確定歸一方的遺囑或贈與;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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